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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189048797546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物件釋出的能反覆適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它包括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華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的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定。) 抽象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訴性,不是司法審查的物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抽象行政行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不可訴的原因】:既有策略上的考慮,又有技術上的考慮。

    1、抽象行政行為多由高層次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式制定,違法的可能性極小;

    2、抽象行政行為是基層行政部門的執法依據,在目前中國立法尚不很完備、健全的情況下,很多領域的執法主要是依據抽象行政行為;

    3、目前的體制下,法院尚不具備審查行政機關抽象行政行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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