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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於2007年12月30日簽發國土資源部第 40 號令,《土地登記辦法》(檢視)正式公佈,於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為規範土地登記行為,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國土資源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在提升原《土地登記規則》法律層級並進行修改的基礎上,制定了《土地登記辦法》。
《土地登記辦法》共十章78條,分別從總則、一般規定、土地總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登出登記、其他登記、土地權利保護、法律責任、附則等方面,對《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細化。
《土地登記辦法》明確規定,土地登記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記載於土地登記簿公示的行為。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國家實行土地登記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從事土地權屬稽核和登記審查的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土地登記上崗證書。
按照《土地登記辦法》規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結土地登記審查手續。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延長十日。
《土地登記辦法》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土地和房屋登記工作的,其房地產登記中有關土地登記的內容應當符合《土地登記辦法》的規定,其房地產權證書的內容和式樣應當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土地登記辦法》以獨立章節對土地權利保護作出明確規定。依法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登記結果的資訊系統和資料庫建設,實現國家和地方土地登記結果的資訊共享和異地查詢。《辦法》還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
回覆列表
1、土地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該法是為了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透過;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