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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配置數量應參照GB 50140-2005《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進行設定 6 滅火器的配置 6.1 一般規定 6.1.1 本規範1990年版、1997年版均規定在一個滅火器配置場所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於2具,全面修訂時將"配置場所"改為"計算單元",這樣不僅更符合本規範的編制意圖,而且比較合理。 本條規定還考慮到在發生火災時,若能同時使用兩具滅火器共同滅火,則對迅速、有效地撲滅初起火災非常有利。同時,兩具滅火器還可起到相互備用的作用,即使其中一具失效,另一具仍可正常使用。英國國家標準也規定對普通樓層,每層滅火器的最少配置數量為2具。 6.1.2 本條規定每個滅火器設定點的滅火器配置數量不宜多於5具,這主要是從消防實戰考慮,就是說在失火後可能會有許多人同時參加緊急滅火行動。如果同時到達同一個滅火器設定點來取用滅火器的人員太多。而且許多人都手提1具滅火器到同一個著火點去滅火,則會互相干擾,使得現場非常雜亂,影響滅火,容易貽誤戰機。況且一個設定點中的滅火器數量太多,亦有滅火器展覽之嫌。而且為放置數量過多的滅火器而設計的滅火器箱、掛鉤、托架的尺寸則會過大,所佔用的空間亦相對較大,對正常辦公、生產、生活均不利。 6.1.3 住宅樓的公共部位應當配置滅火器。當住宅樓每層的公共部位的建築面積超過100m2時,需要配置1具1A的手提式滅火器;這是最低的要求:即目前可按照每100m2配置1具1A手提式滅火器的基準執行。 7.2 計算單元 7.2.1 滅火器配置設計的計算單元應按下列規定劃分: 1 當一個樓層或一個水平防火分割槽內各場所的危險等級和火災種類相同時,可將其作為一個計算單元。 2 當一個樓層或一個水平防火分割槽內各場所的危險等級和火災種類不相同時,應將其分別作為不同的計算單元。 3 同一計算單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割槽和樓層。 7.2.2 計算單元保護面積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物應按其建築面積確定; 2 可燃物露天堆場,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可燃氣體儲罐區應按堆垛、儲罐的佔地面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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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配置數量應參照GB 50140-2005《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進行設定 6 滅火器的配置 6.1 一般規定 6.1.1 本規範1990年版、1997年版均規定在一個滅火器配置場所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於2具,全面修訂時將"配置場所"改為"計算單元",這樣不僅更符合本規範的編制意圖,而且比較合理。 本條規定還考慮到在發生火災時,若能同時使用兩具滅火器共同滅火,則對迅速、有效地撲滅初起火災非常有利。同時,兩具滅火器還可起到相互備用的作用,即使其中一具失效,另一具仍可正常使用。英國國家標準也規定對普通樓層,每層滅火器的最少配置數量為2具。 6.1.2 本條規定每個滅火器設定點的滅火器配置數量不宜多於5具,這主要是從消防實戰考慮,就是說在失火後可能會有許多人同時參加緊急滅火行動。如果同時到達同一個滅火器設定點來取用滅火器的人員太多。而且許多人都手提1具滅火器到同一個著火點去滅火,則會互相干擾,使得現場非常雜亂,影響滅火,容易貽誤戰機。況且一個設定點中的滅火器數量太多,亦有滅火器展覽之嫌。而且為放置數量過多的滅火器而設計的滅火器箱、掛鉤、托架的尺寸則會過大,所佔用的空間亦相對較大,對正常辦公、生產、生活均不利。 6.1.3 住宅樓的公共部位應當配置滅火器。當住宅樓每層的公共部位的建築面積超過100m2時,需要配置1具1A的手提式滅火器;這是最低的要求:即目前可按照每100m2配置1具1A手提式滅火器的基準執行。 7.2 計算單元 7.2.1 滅火器配置設計的計算單元應按下列規定劃分: 1 當一個樓層或一個水平防火分割槽內各場所的危險等級和火災種類相同時,可將其作為一個計算單元。 2 當一個樓層或一個水平防火分割槽內各場所的危險等級和火災種類不相同時,應將其分別作為不同的計算單元。 3 同一計算單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割槽和樓層。 7.2.2 計算單元保護面積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物應按其建築面積確定; 2 可燃物露天堆場,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可燃氣體儲罐區應按堆垛、儲罐的佔地面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