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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夢想旅拍的小姚

    準備辭職了正常來說是不可以了的,這個應該是進入公司的時候說清楚

    而且是雙方同意的基礎上,反正都要辭職了員工可以選擇不籤你也沒有辦法,如果雙方都答應,要籤公司得給錢,最低兩年,每個月都得給,也可以協商一次性給,給多少可以參考競業禁止協議,如果不給錢是無效的

  • 2 # 唐天平

    首先員工必須滿足簽訂競業限制的條件,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當然與普通員工籤也沒有什麼意義。

    簽訂競業限制的年限最多兩年,需要約定地域,一般為公司業務輻射地域,具體的時間和地域在協議中雙方約定。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後,用人單位需要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金,競業限制金的金額各地不同最低30%或50%根據地區法規決定。

    公司不支付競業限制金,員工可以不遵守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遵守後也可以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 3 # 北京群益律師事務所

    很多企業對競業限制存在誤解,不論職位高低,一律要求籤訂《競業限制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高階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階技術人員

    高階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秘書等。

    建議在入職時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員工離職時不籤或拒籤。

    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

  • 4 # 勞動法微匠

    所謂協議,就是雙方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及公序良俗,一般都是有效的。競業限制協議,當然雙方是可以簽訂的(大多是離職時簽訂),但是勞動者不是無緣無故要遵守的,一般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協議,都是會有補償的,每月從原公司領取。至於競業限制的具體約定,比如限制區域、限制行業、每月補償金額等就要看雙方約定內容了,一旦簽訂要按約定執行,否則勞動者可能要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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