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中規定:
第三十八條 當場處罰,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
(二)收集證據;
(三)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四)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五)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六)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未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四十條 對不適用簡易程式,但事實清楚,違法嫌疑人自願認錯認罰,且對違法事實和法律適用沒有異議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透過簡化取證方式和稽核審批手續等措施快速辦理。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六千元以上罰款。對依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作出的罰款處罰,適用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中規定:
第三十八條 當場處罰,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
(二)收集證據;
(三)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四)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五)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六)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未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四十條 對不適用簡易程式,但事實清楚,違法嫌疑人自願認錯認罰,且對違法事實和法律適用沒有異議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透過簡化取證方式和稽核審批手續等措施快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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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中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六千元以上罰款。對依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作出的罰款處罰,適用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