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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50993039981870

    英國憲法規定的世襲的國家元首,立法機關的組成部分,法院的首領,聯合王國全部武裝部隊的總司令,英國國教的世俗領袖和英聯邦元首。

    1066年威廉征服英國後 ,完成了封建化過程 ,國王權力逐步加強。13~15世紀末,在等級君主制下 ,英王的權力受到貴族的牽制 。15世紀末~17世紀中葉 ,英國實行君主專制制,英王掌握全國的統治大權。1688年光榮革命後,英國逐步確立起以議會為核心的君主立憲政體,英王實權逐步轉至議會。18世紀初,英王實權又逐步轉至英國內閣。英王成為統而不治的國家元首。在法律上,英王享有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階法官和各屬地總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冊封貴族和授予榮譽稱號,進行審判,統帥軍隊,宣戰與媾和等廣泛權力。但實際上這些權力大都由內閣和議會行使,英王的一切政務活動完全服從內閣的控制和安排,其活動多屬禮儀性質。但英王個人還享有崇高榮譽和尊嚴,以及其他諸如不納稅、不被起訴等特權。英王是英國和英聯邦統一團結的象徵,英國政治連續性的標誌和政府決策的顧問,她對政府決策享有被諮詢權、鼓勵權和警告權。

    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規定 ,王位繼承者必須是新教徒。該法確立了長子繼承原則和男性優於女性原則。王位根據年長順序傳給已故國王的兒子;如無子,則傳給女兒;如無子女或後裔相隔很遠,則傳給旁系親屬或其後裔。1952年英王喬治六世死後因無兒子,由其長女伊麗莎白繼承王位。按照1937、1943、1953年的《攝政法》規定,英王因未成年或其他原因暫時不能行使職權時,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由成年的王位順序繼承人、大法官、下院議長、高等法院院長、上訴法院院長等人中的某些人攝政。

    他們保留國王只是想儲存他們英國的傳統,平時儀式性的事情就要他們做,統而不治的國王,若議會透過處決國王的議案國王也一定要在檔案上簽名呢!首相掌握實權,內閣成員可以說是他的手下,如果他辭職成員們一般也跟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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