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11部門印發《關於推進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的意見》要求,各地要規範研學旅行組織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要探索制定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工作規程,做到“活動有方案,行前有備案,應急有預案”。學校組織開展研學旅行可採取自行開展或委託開展的形式,但須按管理許可權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做好學生活動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一,學校自行開展研學旅行,要與家長簽訂協議書,明確學校、家長、學生的責任權利;
第二,學校採取委託開展研學旅行,要選擇有資質、信譽好的企業合作,並與企業簽訂協議書,明確委託企業或機構承擔學生研學旅行安全責任。
“研學旅行”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旅遊,也不是簡單地把校本課堂搬到大自然,而是走出校門,切身深入大自然和社會進行探索式研究性的旅行和學習。
但是,經過幾年的研學活動,從當前研學旅行市場上出現的問題來看,急需建立一套規範的研學旅行產品開發、經營、服務、管理規制和標準,保證中小學生的研學旅行能夠真正得到質量保障和安全保障。
那麼,質量和安全如何才能得到保障呢?
《意見》指出:建立安全責任體系。各地要制訂科學有效的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安全保障方案,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責任落實、事故處理、責任界定及糾紛處理機制,實施分級備案制度,做到層層落實,責任到人。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督促學校落實安全責任,稽核學校報送的活動方案(含保單資訊)和應急預案。
學校要做好行前安全教育工作,負責確認出行師生購買意外險,必須投保校方責任險,與家長簽訂安全責任書,與委託開展研學旅行的企業或機構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各方安全責任。
旅遊部門負責稽核開展研學旅行的企業或機構的准入條件和服務標準。交通部門負責督促有關運輸企業檢查學生出行的車、船等交通工具。
公安、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加強對研學旅行涉及的住宿、餐飲等公共經營場所的安全監督,依法查處運送學生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保險行業提供並最佳化校方責任險、旅行社責任險等相關產品。
《意見》指出後研學市場是這樣產生的!
第一,迫於政策指示。由於教育部門將研學旅行納入了人才培養和教學計劃體系,倒逼學校、學生和家長積極參與研學旅行。
第二,基於市場需求。由於學校、家長產生了研學旅行的需要,研學旅行所形成的巨大市場吸引了眾多的旅行社、旅遊景區、博物館等單位推出相應的研學旅行產品。甚至,一些原本並不接待遊客的書畫院、作坊、工廠、農場、培訓機構等也參與研學旅行產品的開發和經營。
《意見》指出後現實情況卻是這樣的!
由於相關的產品標準、價格標準、資質標準、准入條件、管理規制等還沒有形成完善和系統化的制度和標準體系,也使當前研學旅行產品的開發和經營出現了良莠不齊的現象。
首先是產品缺乏標準,導致市場上的研學旅行產品在內容、形式、層次等方面參差不齊,許多經營機構只是根據自身的能力和條件來開發產品,根本不考慮研學旅行本身的目的和要求。
其次是認識上不到位,許多經營機構和部分學生家長誤把旅遊當“研學”,把普通旅遊活動與“研學旅行”劃等號。
第三是缺乏產品開發和經營機構准入機制,導致很多單純以牟利為目的的機構乘虛而入,不僅影響了產品質量、擾亂了市場秩序,也存在著巨大的安全隱患。
第四是責任分工不明確,市場監管不到位,《意見》涉及11個部門,在實施過程中應形成明細化的責任分工,否則就會導致研學旅行市場管理在許多環節出現缺位。
研學旅行中如何才能保障質量和安全呢?
第一是明確責任主體和職責分工。《意見》由11個相關部門聯合下發,其中明確規定,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由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有計劃地組織安排,即明確了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小學生所在的學校為第一責任主體:教育主管部門要將研學旅行納入人才培養和教學計劃,中小學校要成立專門機構,具體負責研學旅行計劃的擬定、組織和實施。其他相關部門同樣肩負著與自身職責相關的責任,如旅遊主管部門應該履行對參與研學旅行產品開發經營企業的資質稽核和業務監管責任,並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對研學旅行產品的質量規格進行標準審定和技術把關等。
第二是建立研學旅行經營者准入制度。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經營旅遊服務產品的企業應該取得相關資質。研學旅行是一種新的產品形態,除經營旅行服務的旅行社要按照相關要求取得資質外,像景區、博物館、藝術館、工廠和作坊、農業園區等從事研學旅行產品的開發和經營,是否需要取得相關資質或具備一定的門檻條件,包括經營研學旅行服務的旅行社是否需要在取得一般旅行社經營資質的基礎上,增加研學旅行經營資質或達標條件,都需要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下進行專門研究,並建立相應的准入制度。
第三是完善產品和服務的標準體系。
中小學研學旅行涉及不同年級,各個年級學生的知識體系、認知能力各有不同。因此,教育主管部門應會同旅遊主管部門等建立系統化的研學旅行產品標準體系,即以年級為基礎,從產品的內容結構和深度、知識體系、參與程度、產品形態、服務標準、安全要求等,建立詳細、系統的標準,既作為研學旅行產品研發、經
教育部等11部門印發《關於推進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的意見》要求,各地要規範研學旅行組織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要探索制定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工作規程,做到“活動有方案,行前有備案,應急有預案”。學校組織開展研學旅行可採取自行開展或委託開展的形式,但須按管理許可權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做好學生活動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一,學校自行開展研學旅行,要與家長簽訂協議書,明確學校、家長、學生的責任權利;
第二,學校採取委託開展研學旅行,要選擇有資質、信譽好的企業合作,並與企業簽訂協議書,明確委託企業或機構承擔學生研學旅行安全責任。
“研學旅行”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旅遊,也不是簡單地把校本課堂搬到大自然,而是走出校門,切身深入大自然和社會進行探索式研究性的旅行和學習。
但是,經過幾年的研學活動,從當前研學旅行市場上出現的問題來看,急需建立一套規範的研學旅行產品開發、經營、服務、管理規制和標準,保證中小學生的研學旅行能夠真正得到質量保障和安全保障。
那麼,質量和安全如何才能得到保障呢?
《意見》指出:建立安全責任體系。各地要制訂科學有效的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安全保障方案,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責任落實、事故處理、責任界定及糾紛處理機制,實施分級備案制度,做到層層落實,責任到人。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督促學校落實安全責任,稽核學校報送的活動方案(含保單資訊)和應急預案。
學校要做好行前安全教育工作,負責確認出行師生購買意外險,必須投保校方責任險,與家長簽訂安全責任書,與委託開展研學旅行的企業或機構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各方安全責任。
旅遊部門負責稽核開展研學旅行的企業或機構的准入條件和服務標準。交通部門負責督促有關運輸企業檢查學生出行的車、船等交通工具。
公安、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加強對研學旅行涉及的住宿、餐飲等公共經營場所的安全監督,依法查處運送學生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保險行業提供並最佳化校方責任險、旅行社責任險等相關產品。
《意見》指出後研學市場是這樣產生的!
第一,迫於政策指示。由於教育部門將研學旅行納入了人才培養和教學計劃體系,倒逼學校、學生和家長積極參與研學旅行。
第二,基於市場需求。由於學校、家長產生了研學旅行的需要,研學旅行所形成的巨大市場吸引了眾多的旅行社、旅遊景區、博物館等單位推出相應的研學旅行產品。甚至,一些原本並不接待遊客的書畫院、作坊、工廠、農場、培訓機構等也參與研學旅行產品的開發和經營。
《意見》指出後現實情況卻是這樣的!
由於相關的產品標準、價格標準、資質標準、准入條件、管理規制等還沒有形成完善和系統化的制度和標準體系,也使當前研學旅行產品的開發和經營出現了良莠不齊的現象。
首先是產品缺乏標準,導致市場上的研學旅行產品在內容、形式、層次等方面參差不齊,許多經營機構只是根據自身的能力和條件來開發產品,根本不考慮研學旅行本身的目的和要求。
其次是認識上不到位,許多經營機構和部分學生家長誤把旅遊當“研學”,把普通旅遊活動與“研學旅行”劃等號。
第三是缺乏產品開發和經營機構准入機制,導致很多單純以牟利為目的的機構乘虛而入,不僅影響了產品質量、擾亂了市場秩序,也存在著巨大的安全隱患。
第四是責任分工不明確,市場監管不到位,《意見》涉及11個部門,在實施過程中應形成明細化的責任分工,否則就會導致研學旅行市場管理在許多環節出現缺位。
研學旅行中如何才能保障質量和安全呢?
第一是明確責任主體和職責分工。《意見》由11個相關部門聯合下發,其中明確規定,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由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有計劃地組織安排,即明確了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小學生所在的學校為第一責任主體:教育主管部門要將研學旅行納入人才培養和教學計劃,中小學校要成立專門機構,具體負責研學旅行計劃的擬定、組織和實施。其他相關部門同樣肩負著與自身職責相關的責任,如旅遊主管部門應該履行對參與研學旅行產品開發經營企業的資質稽核和業務監管責任,並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對研學旅行產品的質量規格進行標準審定和技術把關等。
第二是建立研學旅行經營者准入制度。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經營旅遊服務產品的企業應該取得相關資質。研學旅行是一種新的產品形態,除經營旅行服務的旅行社要按照相關要求取得資質外,像景區、博物館、藝術館、工廠和作坊、農業園區等從事研學旅行產品的開發和經營,是否需要取得相關資質或具備一定的門檻條件,包括經營研學旅行服務的旅行社是否需要在取得一般旅行社經營資質的基礎上,增加研學旅行經營資質或達標條件,都需要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下進行專門研究,並建立相應的准入制度。
第三是完善產品和服務的標準體系。
中小學研學旅行涉及不同年級,各個年級學生的知識體系、認知能力各有不同。因此,教育主管部門應會同旅遊主管部門等建立系統化的研學旅行產品標準體系,即以年級為基礎,從產品的內容結構和深度、知識體系、參與程度、產品形態、服務標準、安全要求等,建立詳細、系統的標準,既作為研學旅行產品研發、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