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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稜鏡說法

    你好,從這個罪名的侵犯物件來說,非法拘禁侵害的是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一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權利,是人的一項基本權利。

    人身自由權,只有依法律規定被法律授權的單位才能依法剝奪其自由權,除此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這個原則是符合廣大普通群眾認識的,大家都能理解,一個行為要有足夠的危害性,才有必要進行懲罰。更何況,刑法是所有法律裡面手段最嚴厲的法律,是不能隨便濫用的,只有對嚴重損害國家、社會、他人利益的犯罪行為,才能動用刑法。

    《刑法》第十三條也明確了這個原則: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非法拘禁要求的時間要達到24個小時,實際就是一個情節嚴重程度的衡量標準,24個小時就是一天,是一個符合大眾預期的時間長短。

    要注意的是,非法拘禁不單單可以按時間定罪,也可以按照非法拘禁的手段、次數、造成的後果來決定構成犯罪,用這些因素來定罪的時候,並不需要達到24個小時這個條件。

    另外,在黑惡勢力案件當中,非法拘禁只需要累計三次達到12個小時即可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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