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辭職、撤職、解聘、開除的區別如下:辭職——行為主體是勞動者,受體是用人單位。勞動者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交辭職。“責令辭職”是一種不恰當的行為,行為倒置,即用人單位責令勞動者辭職。責令辭職是用人單位推卸責任,降低用工費用的一種方式。在用人單位沒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撤職——行為主體是用人單位,受體是勞動者。是用人單位撤銷勞動者目前擔任的職務,但雙方未解除勞動關係。解聘——行為主體是用人單位,受體是勞動者,與辭職向反。解聘分為依法解聘和違法解聘兩種。依法解聘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多數情況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非法解聘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能解除勞動關係,而強行終止的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主張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雙倍經濟補償。開除——行為主體是用人單位,受體是勞動者。一般是在勞動者嚴重失職、嚴重違法規章制度等情況下,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係,切不需要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責令辭職、撤職、解聘、開除的區別如下:辭職——行為主體是勞動者,受體是用人單位。勞動者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交辭職。“責令辭職”是一種不恰當的行為,行為倒置,即用人單位責令勞動者辭職。責令辭職是用人單位推卸責任,降低用工費用的一種方式。在用人單位沒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撤職——行為主體是用人單位,受體是勞動者。是用人單位撤銷勞動者目前擔任的職務,但雙方未解除勞動關係。解聘——行為主體是用人單位,受體是勞動者,與辭職向反。解聘分為依法解聘和違法解聘兩種。依法解聘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多數情況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非法解聘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能解除勞動關係,而強行終止的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主張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雙倍經濟補償。開除——行為主體是用人單位,受體是勞動者。一般是在勞動者嚴重失職、嚴重違法規章制度等情況下,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係,切不需要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