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釋:第二百八十一條【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定義、逮捕、拘留、押解人犯以及值勤、巡邏、處理治安案件等警務時,依法使用的警用器具,主要包括警棍、警笛、手銬、警繩等。這裡規定的“情節嚴重的”,主要是指多次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專用標誌、警械或者非法生產、買賣的數量較大的;經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購買拒不聽從的;影響惡劣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條件,不具有嚴重情節的不構成本罪。根據本條規定,犯本條規定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款是關於單位進行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專用標誌、警械的犯罪及處刑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單位犯本條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解釋:第二百八十一條【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定義、逮捕、拘留、押解人犯以及值勤、巡邏、處理治安案件等警務時,依法使用的警用器具,主要包括警棍、警笛、手銬、警繩等。這裡規定的“情節嚴重的”,主要是指多次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專用標誌、警械或者非法生產、買賣的數量較大的;經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購買拒不聽從的;影響惡劣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條件,不具有嚴重情節的不構成本罪。根據本條規定,犯本條規定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款是關於單位進行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專用標誌、警械的犯罪及處刑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單位犯本條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