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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呂小二

      居民辦理戶口遷移落戶,需要居委會開具”同意接收戶口“證明,其他的資料及手續,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當事人應帶上當事人的戶口本、身份證原件、遷出(入)地的集體出具的同意戶口遷出(入)證明、入戶申請書;  2,根據戶口移移型別的不同,選擇交驗:購房入戶(房產證、購房合同、原始收據、社保證明、居住證明)、人才引進(勞動合同)、夫妻投靠(結婚證)等;  3,帶上述資料及證件,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捎出所,開具戶口“準遷證”,再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所,申請領取戶口遷移證;  4,帶上述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派出所戶籍科申請落戶;  5,當事人可以根據本人的戶口遷移型別,事先諮詢戶口遷入地及遷出地的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具體以對方的答覆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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