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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355360134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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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Z
安全管理條例: (1)安全生產責任制; (2)安全生產檢查和驗收制度; (3)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制度。 (4)轉場及變換工種安全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 (6)勞務外包人員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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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857571764501
答,條令條例中安全員職責是,主要負責行政企事業單位公司的安全教育,配合領導或單獨進行安全檢查詢不安全因素,減少生產不安全發生,對生產中不安全因素及時提出監督整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裝置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