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和民用建築燃氣使用場所消防安全須知》要求:嚴禁在住宅建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門洞口)、樓層樓道、電梯前室等部位停放、充電。
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第18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
三、《消防法》第60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一、《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和民用建築燃氣使用場所消防安全須知》要求:嚴禁在住宅建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門洞口)、樓層樓道、電梯前室等部位停放、充電。
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第18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
三、《消防法》第60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