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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76297411837

    學校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教育法》第二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瞭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專案; (六)依法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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