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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111806568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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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鄒鄒鄒鄒1024
叉車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與意義
為規範廠區叉車管理,實現安全操作,特編制本制度。
2.對操作人員要求
2.1駕駛叉車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透過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考核,取得特種操作證,並經公司同意後方能駕駛,嚴禁無證操作。
2.2嚴禁酒後駕駛,行駛中不得吸菸、飲食、閒談、打手機和使用對講機。
3.日常檢查內容
3.1叉車作業前後,應檢查外觀,保證燃料、潤滑油和冷卻水處於最佳狀態。
3.2檢查起動、運轉及制動安全效能。
3.3檢查燈光、喇叭訊號是否齊全有效。
3.4叉車運轉過程中應檢查壓力、溫度是否正常。
3.5叉車執行後還應檢查油、水洩漏情況並及時更換密封件。
4.安全操作要求
4.1起步
4.1.1起步前,觀察四周,確認無妨礙行車安全的障礙後,先鳴笛、後起步。
4.1.2液壓(氣壓)式制動的車輛,制動液壓(氣壓)表必須達到安全方可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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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叉車在載物起步時,駕駛員應先確認所載貨物平穩可靠。
4.1.4起步必須緩慢平穩起步。
4.2行駛
4.2.1行駛時,貨叉底端距地高度應保持300~400mm,門架須後傾。
4.2.2行駛時不得將貨叉升得太高。進出作業現場或行駛途中,要注意上空有無障阻物刮碰。載物行駛時,貨叉不準升得太高,影響叉車的穩定性。
4.2.3卸貨後應先降落貨叉至正常的行駛位置後再行駛。
4.2.4轉彎時,如附近有行人或車輛,應先發出行駛訊號。禁止高速急轉彎,高速急轉彎會導致車輛失去橫向穩定而傾翻。
4.2.5行駛叉車在下坡時嚴禁熄火滑行,非特殊情況禁止載物行駛中急剎車。
4.2.6叉車在執行時要遵守廠內交通規則,必須與前面的車輛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4.2.7叉車執行時,載荷必須處於不妨礙行駛的最低位置,門架要適當後傾。除堆垛或裝車時,不得升高載荷。
4.2.8載物高度不得遮擋駕駛員視線。特殊情況物品影響前行視線時,倒車時要低速行駛。
4.2.9禁止在坡道上轉彎,也不應橫跨坡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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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叉車廠區安全行駛速度5公里/小時,進入生產車間區域必須低速安全行駛。
4.2.11叉車的起重升降或行駛時,禁止人員站在貨叉上把持物品和起平衡作用。
4.2.12發現問題及時檢修和上報,絕不帶病作業和隱瞞不報。
4.3裝卸
4.3.1叉載物品時,應按需調整兩貨叉間距,使兩叉負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應貼靠擋物架。
4.3.2禁止單叉作業或用叉頂物、拉物。特殊情況拉物必須設立安全警示牌提醒周圍行人。
4.3.3在進行物品的裝卸過程中,必須用制動器制動叉車。
4.3.4車速應緩慢平穩,注意車輪不要碾壓物品墊木,以免碾壓物繃起傷人。
4.3.5用貨叉叉貨時,貨叉應儘可能深地叉入載荷下面,還要注意貨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貨物或物件。應採用最小的門架後傾來穩定載荷,以免載荷後向後滑動。放下載荷時可使門架少量前傾,以便於安放載荷和抽出貨叉。
4.3.6禁止高速叉取貨物和用叉頭向堅硬物體碰撞。
4.3.7叉車叉物作業時,禁止人員站在貨叉周圍,以免貨物倒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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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禁止超載,禁止用貨叉舉升人員從事高處作業,以免發生高空墜落事故。
4.3.9不準用慣性溜、放、圓形或易滾動物品制動。
4.3.10不準用貨叉挑、翻棧板的方法卸貨。
4.4離開叉車
4.4.1禁止貨叉上物品懸空時離開叉車,離開叉車前必須卸下貨物或降下貨叉架。
4.4.2停車制動手柄拉死或壓下手剎開關。
4.4.3發動機熄火,停電。
4.4.4拔下鑰匙。
5.停車注意事項
5.1發動機熄火前,應使發動機怠速運轉。
5.2 2-3分鐘後熄火,發動機熄火停車後,應拉緊制動手柄。
5.3低溫季節(在零度以下),應放盡冷卻水,或者加入防凍液。
5.4將叉車沖洗擦拭乾淨,進行日常例行保養後,停放車庫或指定地點。
6.罰則
6.1叉車在使用過程中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據安全管理考核規定給予考核;
6.2叉車在使用過程中造成人員傷害、裝置、設施損壞的,依據事故、事件的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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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羅二娃搞皮啊
一、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
(二)起重機械操作規程;
(三)日常檢查和定期自行檢查制度;
(四)維修保養制度;
(五)定期報檢制度;
(六)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制度;
(七)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八)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和救援演練制度。
二、國務院2003年3月11日頒發了《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規定:“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裝置,其範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回覆列表
(1)三同時制度
應包括: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三同時”的組織、執行程式;上報、備案的執行程式等。
(2)定期巡視檢查制度
應包括:生產經營單位所有裝置、設施的種類、名稱、數量,以及日常檢查的責任人員,檢查的週期、標準、線路,發現問題的處置等內容。
(3)定期維護檢修制度
應包括:生產經營單位所有裝置、設施的維護週期、維護範圍、維護標準等內容。
(4)定期檢測、檢驗制度
應包括:生產經營單位須進行定期檢測的裝置種類、名稱、數量;有權進行檢測的部門或人員;檢測的標準及檢測結果管理;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的取得和管理等內容。
(5)安全操作規程
應包括:生產經營單位涉及的電氣、起重灌置、鍋爐壓力容器、內部機動車輛、建築施工維護、機加工等對人身安全健康、生產工藝流程及周圍環境有較大影響的裝置、裝置的安全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