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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23481423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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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哲寶小哲
醫院病人住院檔案一般儲存三十年以上。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
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儲存期不得少於十五年;住院病歷的儲存期不得少於三十年。
第五十四條:
標有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製劑標籤等不得買賣、出借和轉讓。
醫療機構不得冒用標有其他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製劑標籤等。
病歷的儲存:
1、醫療機構可以採用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縮微技術等對紙質病歷進行處理後儲存;
2、醫療機構變更名稱時,所保管的病歷應當由變更後醫療機構繼續保管;
3、醫療機構撤銷後,所保管的病歷可以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按照規定妥善保管。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53條只作了下限規定:住院病歷不得少於30年。這一規定由於有“儲存期不得少於”的文字而有很強的靈活性和適應性。醫院可根據病歷自身情況和價值的不同,把住院病歷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通常可分為永久和長期兩類三級病案,
一級病案是稀罕、貴重的病歷資料,主要指國家、省級黨政領導人和社會名流的病歷,醫療機構重大醫療事故病歷,以及有影響的複雜、疑難和罕見病歷等病案,應當永久(50年以上)儲存。
二級病案是患者死亡病案、近20年內的病案和新上架的病案,應當長期(30—50年)儲存,並將到期的病案及時銷燬。
三級病案是超過20年的病案和如順產等無糾紛無價值的病案,可以打包打捆堆放,必要時隨時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