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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啊逗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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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筆之歌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從字面解釋就是一起生活的人。不過,農村低保申請很複雜,硬性要求太多!
比如:若你年歲已老,喪失勞動能力,但只要你的兒子有穩定收入,即使與你不在一起生活,你都不能享受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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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子彬居士
在申請低保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確定通俗的講,就是同吃同住,掙錢一起花的家庭成員。
有的個別家庭為騙取低保待遇,將有勞動能力,有穩定收入的家庭成員拆戶(辦兩個或多個戶口本),留下符合低保條件的人員去申請低保,這是不允許的。
而且,現在對於分戶單過的子女也調查他們的務工情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等。所以,雖然在申請低保時,直觀的以戶口本為主,但綜合考慮家庭成員以後,騙取低保的家庭就會現出原形。
從概念上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1、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2、配偶。
3、未成年子女。
4、成年子女,但因病因殘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5、共同生活的已婚或未婚子女。
6、父母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7、在大中專就讀的已成年子女。
這些字面上的概念只作參考,實際在申請低保時要具體分析。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撫)養關係並在同一戶口共同生活的人員,包括配偶、子女(含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撫)養關係的人員。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1、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2、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3、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式認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