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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翔峰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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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clarencely
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幾種情形都反避稅相關。下面分別以茅臺為例子:
1.投:甲公司是茅臺經銷商,買了茅臺,借投資名義贈予其下游客戶,獲取少量不對等。股份下游客戶拿了酒再賣給消費者,那麼甲逃稅了。
2.分:同樣是甲,將其客戶變為其股東,買了茅臺後,按照分紅分給客戶。完成了銷售,但逃了稅。
3.送:更直接,將商品交易包裝成贈送。
總之,稅局堵上了所有的漏洞,讓你無法逃稅,瞞天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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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貓九先生888
【案 例】
某酒廠把生產的酒送給了客戶、某酒廠把購買的酒送給了客戶、某酒廠把生產的酒用於公司年會、某酒廠把購買的酒用於公司年會。這四種情況到底啥時候增值稅應該視同銷售,啥時候該進項稅轉出呢?
先來看一下政策規定,再逐項進行對照:
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政策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物件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物件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稅進項稅轉出的政策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專案。
對照政策逐一對案例進行分析
“某酒廠把生產的酒送給了客戶、某酒廠把購買的酒送給了客戶”這屬於視同銷售政策中的第八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所以這前兩種情況是視同銷售。
“某酒廠把生產的酒用於公司年會”,這屬於視同銷售政策中的第五項“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所以這也是視同銷售。
“某酒廠把購買的酒用於公司年會“這屬於進項稅轉出政策中的”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所以只有這種情況增值稅是進項稅轉出的。
當然這樣一個個去對照,好像也能對出來,但有的小夥伴對這個問題就是感覺很糊,一會兒自產的酒、一會兒外購的酒,又送客戶,又集體福利的。很多人以為會是一半對一半的結果,沒想到居然是三種情況視同銷售,一種進項稅轉出,多奇怪啊。
其實不奇怪,容易混,是因為你還沒完全搞清楚視同銷售和進項稅轉出的區別。接下來我們來說一個判斷的方法,兩步就能迎刃而解。
首先看,貨物是否經過了加工,加工過的貨物勿論用途都視同銷售。只要是經過了加工的貨物,不管是自己加工還是委託加工,貨物都發生了增值,這個時候無論是將貨物送給客戶,還是自己消費,都應該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
其次看,如果未加工的外購貨物,看用於“對內”還是“對外”,對內就進項稅額轉出,對外就視同銷售。
沒有加工過的貨物,內外有別。對內就是指用於公司裡的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或免徵增值稅專案等,對外就是用於投資、分配、和贈送。
先看加工,再看內外,怎麼樣,這樣是不是清楚了很多呢?
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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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精彩影片片段餘小波
上個月我剛從青島搬家到悉尼,因為在國內買了幾件紅木傢俱,想運到悉尼的新家,但是怕交高昂的關稅,諮詢了好多家,心裡還是忐忑不已,後來,朋友給推薦了一家叫做信茂的國際搬家公司,剛開始也是比較不安,後來打包當天看到師傅們打包的專業勁,就相信這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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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阿七精分啦
直觀上說,是出於維繫增值稅鏈條的考慮。因為如果不視同銷售的話,被投資企業、股東、受贈人取得商品再銷售的時候,會發現沒有進項稅,沒辦法抵扣,增值稅鏈條就斷了。所以要求在投資、分配、贈送時視同銷售,擬製出銷項稅和進項稅,讓後面的銷售能夠正常抵扣。
從稅收原理上說,中國的增值稅是VAT型增值稅,即對貨物、服務每個環節的增值環環徵稅。也就是說,增值稅的稅基是增值而不是銷售額。貨物在流轉過程中,每經過一個環節就有增值的可能。在貨物轉讓階段,無論是否取得真實的收入,這種增值都是現實存在的。所以是否取得銷售收入並不是稅收考慮的重點。
從立法原理上說,自然是出於反避稅的考慮了。一方面,稅收是現金之債,納稅必須有必要資金,無償轉讓的行為沒有取得必要資金,因此不在一般的徵稅範圍內,這也是為什麼增值稅徵稅範圍限制在“有償轉讓”。另一方面,徵稅範圍限制在“有償轉讓”是有缺陷的,如果納稅人透過無償轉讓惡意逃避增值稅納稅義務,就會導致國家稅款流失。非常簡單的例子就是現實中大家可以簽訂陰陽合同,陽合同顯示無償轉讓,陰合同實際約定轉讓價款,稅務機關不可能一個個去稽查,那隻能就原則上作出一般性規定,無償轉讓一律視同銷售處理,陰陽合同就沒什麼作用了。
總結,無償轉讓視同銷售在立法上是避稅與反避稅互相博弈的結果,納稅必要資金理論固然是出於納稅人權利保護的考慮,但是至少在我們國家,國家稅收利益是至高無上的,所以只能暫且犧牲納稅人的利益,當然,有原則就必有例外,比如集團企業無償借貸(當然這是一個無償提供服務的例子),由於是現實中有實際需求並且通常情況下不是出於避稅考慮而實施的業務,也視同銷售的話就打擊面過寬了,所以財稅〔2019〕20號明確: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
為什麼只規定到2020年12月31日?因為彼時增值稅立法已經完成,新的增值稅法似乎會延續這一政策,具體還需關注立法動態。
回覆列表
這就是烏龜的屁股(規定),一般商品所有權的轉移需繳納增值稅以及後期的所得稅。外購的商品的投分送,都是商品的所有權轉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