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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辦公精英

    根據題主的簡單描述,其實如果想走,依舊可以走,為什麼一定要領導簽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你只要將辭職信的書面材料交給領導就可以了,如果領導不收,你可以透過快遞、電子郵件等形式傳送(便於儲存證據)。提交辭職信30天后(試用期的3天后),就可以走人了。

    當然,如果你沒有提前通知,是需要承擔給用人單位損失的(一般是一些未交接帶來的經濟損失,招聘費用等等)。

    如果你還是顧及一些領導的情面,就好好談談,或許領導會給你合理的留下來的理由,最終留不留在兩可之間了!

  • 2 # 使用者5622289143567

    離職領導不給簽字。是不是你有些手續沒有辦全,或者是你的工作沒有交接好。一般情況下,只要你要走,領導一般都會在離職上簽字。因為你的去意一定已經挽救不回來。不簽字,要不然就是你在工作中對領導有得罪,領導最後想卡你一下。正式一般有素質的領導是不會這麼做的。我想你肯定是有工作,沒有交接完,或者是有些手續沒有辦全。你把你的離職手續辦好,他如果再不簽字,那他就無話可說了,你就有據可查。

  • 3 # 使用者716512274679100

    提交書面辭職信給領導簽字,寫不同意也行。

    做好現場對話錄音,儘量誘導老闆說出如辭職一律不批等可以作為證據.他不籤就透過EMS傳送辭職信,單件上註明是XXX辭職申請書,並註明收件人姓名、聯絡方式、公司全稱和詳細地址。快遞迴執即可作為辭職信送達證據,此為法律認可。有了以上兩條證據,即使公司不給你辦理辭職,你也可以最多在30天(試用期3天)後自動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可去勞動仲裁機構或勞動監察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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