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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張先森談財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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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牌照是頒發給從事基金產品銷售的企業或機構的許可證,2012年,央行開始向第三方理財機構開放基金牌照申請,也就是說,除了銀行、基金及證券,原本從事PE或信託產品銷售的第三方理財公司也可以從事基金銷售了,更準確地說是基金代銷,這些第三方理財機構採取和基金公司合作的形式。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基金銷售牌照資格條件:(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或者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二)有符合規定的組織名稱、組織機構和經營範圍(三)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合夥企業合夥人符合本辦法規定(五)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機構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六)高階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七)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0人 三、申請獨立基金銷售牌照的相關規定:1、符合《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擬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應當填寫《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材料。2、本規定生效以前受理的尚未批覆的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申請機構應當按照《銷售管理辦法》和本規定補正材料,中國證監會依照《金銷售管理辦法》和本規定進行審批。3、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收到批准檔案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名稱變更,名稱中應有“基金銷售”字樣。4、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每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更新《基金銷售機構基本資訊表》5、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發生《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重大事項變更的,應當填寫《獨立基金銷售機構重大變更事項備案表》,並按照《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間予以備案。6、《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所稱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高階管理人員,是指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或者以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執行事務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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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12條: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2、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階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4、持續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3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
5、近三年沒有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買賣的行為;
6、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近三年內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7、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8、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13條: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專業從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銷售,其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或者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
2、有符合規定的組織名稱、組織機構和經營範圍;
3、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合夥企業合夥人符合本辦法規定;
5、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機構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6、高階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7、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0人。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14條: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股東可以是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企業法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範穩定;
2、近三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3、近三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行業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4、近三年在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5、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12條: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2、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階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4、持續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3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
5、近三年沒有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買賣的行為;
6、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近三年內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7、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8、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13條: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專業從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銷售,其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或者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
2、有符合規定的組織名稱、組織機構和經營範圍;
3、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合夥企業合夥人符合本辦法規定;
5、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機構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6、高階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7、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0人。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14條: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股東可以是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企業法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範穩定;
2、近三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3、近三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行業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4、近三年在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5、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