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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願我車滿庫

    從題主所述,我理解題主所述的“企業”為應參與招投標的企業主體,即承建方,所述“建築方”為掛靠承建方的實際施工人。因為只有這樣理解,才有題主所述建築方與企業這樣不同的表述。若為同一主體,即使是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憑此合同仍然可以請求工程款。

    題主所述問題主要涉及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該解釋第一條所述無效合同,包含應進行招投標而未招投標、串標、未取得資質等問題,認定為承建合同無效。這時候可能業主方就不會支付工程款,掛靠人(實際施工人)因為所掛靠公司未拿到工程款,所以也拿不到工程款。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已完工部分經驗收合格的,實際施工人或承建方可在成本範圍內請求支付工程款,非法所得要予以收繳,即可請求的範圍包括實際完工並經驗收合格部分工程的成本,包含合同外的簽證部分。

    所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建方或實際施工人均可以獲得工程款,不過不能包含利潤。這樣立法的目的是要規範建築市場,同時,建築行業掛靠現象非常普遍,若一刀切不支援掛靠現象,那大量的農民工將無法獲得工資,也必將投訴無門!所以,該解釋同時規定了實際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應,將所掛靠公司,總包方,業主方均列為被告,請求支付工程款,這就是在保護農民工的利益。

    首先,掛靠人(實際施工人)往往沒有任何書面證據,沒有掛靠協議,因為所掛靠的公司一旦拿出掛靠協議就是表明自己違規了,所以能否證明自己實際施工人的身份至關重要。其次,掛靠人是弱勢方,業主不給錢,最先扛不住的就是小施工隊,因為欠付工人工資現在是很嚴重的問題,再者小施工隊法律知識欠缺,完全憑行業經驗和熟人關係,吃虧的必然是自己。

    綜上,即使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只要已完工部分經驗收合格,承建方或實際施工人均可請求在成本範圍內支付工程款,遇到這樣問題一定墊付了大量資金,解決問題的關鍵在證據,若尚未驗收,解決週期也較長,要在當地找這方面專業律師解決,希望可以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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