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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方長嘯

    會計,是單位會計,單位會計核算職責是全面、完整、及時、準確的反應企業經濟活動,欲達到上述目的,必須瞭解企業經營全部,即:供、產、銷每一環節,而不是“兩耳不聞窗外事,一心只做登分錄”,會計,是公司管理部門之首,是公司管理的“模板”部門,怎能不知經濟業務虛實?不知發票真假?

  • 2 # 立哥說財會

    這個企業的採、供、銷都是老闆一個人在幹嘛?這個企業沒有管控流程嗎?這個企業沒有收、發、存記錄嗎?這個企業沒有核算流程嗎?這個企業沒有資金監管體系嗎?這個會計是老闆的小蜜嗎?這個會計是老闆娘嗎?這個會計是小孩兒姨嗎?這個會計心裡有障礙嗎?這個會計……,此處省略1萬字,這個企業只有老闆和會計兩個人嗎?

    以上回答供你參考。

  • 3 # 稅收你我

    虛開專用發票是指沒有真實交易而為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虛開。虛開發票是違反發票管理法辦法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

    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是否屬於虛開:

    1、稽核貨物流。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稽核貨物購買方是否與合同簽訂方一致,稽核收貨方收貨單位蓋章、驗收貨物名稱與發票註明的貨物是否一致、驗收人是否簽字齊全。與運輸單位運費發票開具是否一致。

    2、稽核資金流,根據合同、開具的發票。查詢貨款是否收到。支付單位與購貨方單位是否一致,金額是否正確,未付款的原因是否充分,如果為長期合作單位,根據經驗判斷可排除虛開。如果為首次發生業務單位,就需慎重。

    3、稽核票流,稽核發票註明的購貨單位、運承單位、是否與實際相符。

    總之,財會人員在開具專用發票時,一定要稽核各項資料,做好監督工作,發揮會計的作用。

  • 4 # 文化界都叫我陳老師

    說到底就是看有無商業實質

    首先看有無合同支撐,收款是否和合同約定一致

    其次看有無真實貨物交易(數量價格是否與合同約定一致)

    最後看這些真實的貨物交易涉及的出入庫單據,物流單據,是否一致

    如果做到三流一致,則不涉及虛開,大可放心

  • 5 # 簡淨軒語

    簡淨軒認為,要想判斷是否為虛開,應該從庫存商品的變化來進行斷定。

    現在還有好多企業是在稅務代理上記賬報稅,其中就包括給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於代理上的會計,更難辨別經濟業務的真偽,一般的情況下都是企業要求開,就按照企業的要求開具。

    對於在單位任職的會計,開票是否屬於虛開,單純從三流是否一致並不能判斷出來。相反,虛開的發票,在三流上反而做的比較好。比如合同流,在計劃開票前,肯定會簽訂一份形式上的購銷合同,而且還會按照合同的規定,提前向公司支付定金。

    所以,從合同流和資金流無法斷定是否屬於虛開,發票流是會計能接觸到的,而且現在金稅三期之嚴格,想在發票上作假,是不可能的,發票都是真的,那麼關鍵就是是否兩個企業之間存在真實的經濟業務。

    如果單位有倉庫,從自身來說,發票上的商品是否在本單位有購進入庫,和銷售出庫的手續,從下游客戶來說,是否提供了貨物簽收單,或者兩者之間是否有運輸單位和運輸單位提供的運輸發票,都是交易是否是真實發生的證明。

    當然,還有一種商貿企業,賺的是差價,有些業務不入倉庫,直接從購進單位發往銷售單位了,這種情況是很難辨別業務的真偽的。會計在業務過程中,來不見貨,走也不見貨,所以即便是虛開的業務也無從辨別真偽。

    這種情況有點無奈,同時稅務部門對商貿企業的一般納稅人嚴格管控也能說明這個問題。總之,記住一點,在真實業務基礎上開具的發票不是虛開,當然,如果發票開具內同和實際交易不一致也是虛開,比如在金額,品名,型號上存在較大差異的,也是跟實際交易不一致的。

  • 6 # 初收小蒜

    一、發票的開具物件與本公司的業務是否有經常來往?這個可以去查一下原來的客戶明細賬,一般來說,一個企業不管是採購客戶還是銷售物件,都有一定的固定性,如果一直以來有業務來往,從主觀上先可以判斷出該筆業務是否虛開。

    二、從老闆叫會計開具專用發票的頻率來判斷,頻率高且開具物件多,就有可能是虛開業務。當然,從開具物件來判斷是否虛開,主要還要結合本公司的日常業務來往來判斷,一般來說,公司會計在一個公司工作一段時間以後,心中都有數。

    三、以上兩點都是主觀性的,但我們判斷是否虛開,還應該從客觀證據為主要依據來判斷,根據稅務部門的要求提供證據:

    證據主要有:資金流和貨物流,以及物流是否一致?資金流是從銀行的單據、收款單及銀行匯票等;貨物流證據,是指倉庫的出入庫單以及裝卸貨等單據;物流是從運輸票據及過路過橋費的支出憑證等;同時要有合同協議等佐證資料。

    這點主要是從客觀證據來判斷,那就很好判別了,從會計核算的角度,也必須收集這些證據。

    四、作為會計,最主要的是從從公司的生產能力與它的銷售數量的配比關係來判斷,如果說一個公司的生產能力小,而開具發票量大,那就是不合理的。那麼會計就必須深入瞭解企業的生產過程,生產能力情況,必須深入瞭解產品的庫存銷售情況等,同時,結合工人工資,電費,水費及原材料的採購方面來進一步判斷其生產能力。只有從生產能力方面才能正確確定是否虛開。

    五、如果你是會計在公司發現有虛開的懷疑和傾向,那麼你就應該立即制定有關的財務制度,在三個流向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收集上,你應該進行明確然後進行制定檔案下發,嚴格執行。

    六、作為一名會計,如果你在盡心盡力的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以及建好自己的制度的情況下,如果老闆不支援或者不贊同你的做法,在這種情況下,你還是可以從控制自身的風險的角度出發,可以提出辭職。只要你有足夠的優秀,會計行業還是很容易找工作的。

    作為會計應該知道,如果真的是虛開發票,那麼會計是負有重大責任的,

    所以說,老闆叫你開具專業發票,是否虛開,你應該從以上幾方面來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事在人為,盡力而為,如果還是不能解除你心中的疑問,建議還是辭職另聘。

  • 7 # Excellenter

    需要看是否有客戶簽收的出貨單,所開發票客戶名稱是否與客戶簽收單一致,規範的流程還應該看是否有經雙方確認的銷售訂單或者銷售合同。

  • 8 # 東嶺財經

    如何判斷老闆的指令是否為虛開,提供以下幾點,供參考:

    一、如果開具的是實物

    1、銷售合同

    公司是否有與客戶的銷售合同。銷售合同對開票和收款是否有約定,是先開票還是先收款。

    2、看庫存

    公司的庫存是否有這個實物(數量、名稱、型號、規格應當一致),如果有是否滿足銷售的各種需求。

    3、看採購合同

    如果公司庫存沒有這個實物,看公司是否有該實務相關的合同或協議。即使沒有合同,那公司是否在進行相關的採購動作。

    4、看出庫

    開票涉及的實物是否已出庫或物流發貨。

    5、看是否三流一致

    這個三流大家都知道,指合同流、貨物流和資金流,三流一致基本判斷不是虛開了。

    金三系統,特別是實物的採購銷售,從產品出廠就開始監控了,一直到最後的消費者手中,實物的虛開很容易被系統預警或鎖定,個人認為這種實物的虛開很少了吧。

    可能有一個漏洞,就是個人去稅局或郵局代開的時候,只需提供身份證、協議等相關資料即可,稅局或郵局很少去實質上檢視個人是否有此採購,是否有庫存。

    如果開具的勞務或服務

    一、應稅勞務

    這個一般和加工、修理、修配有關,要結合加工的實物、工單、料單、合同來看,如果沒有這個加工的實物,很大可能是虛開。

    二、應稅服務

    這個是虛開最氾濫、最集中、也最容易。

    應稅服務,很難有與實物一樣有上游,有庫存,也不和勞務一樣有加工的物件,很容易包裝。

    比如三流一致,協議/合同流、資金流、票據流,在這種情況下虛開,即使三流一致外人也判斷不出來;再加上資訊流和服務流,5流一致,也能包裝出來。

    在應稅服務上判斷是否為虛開,要看業務的全流程,看業務的實質,作為財務人員來講,這個全業務流程是不難了解的。瞭解後,很容易判斷是否為虛開。

    只要業務是真實的,即使不具備三流一致或5流一致,也不能判斷為虛開。這個基礎,財務人員是有能力判斷的。至於聽老闆的開發票,還是根據真實業務開票,那就看具體的財務人員了。

  • 9 # 秋日裡的晨光

    增值稅的發票開具一般是要有雙方銷售合同的前提下開具的,合同的內容合情合理合法,是開具發票的前提。其次是要有轉款證明,如果能提供給你轉款憑證,按照轉款憑證的付款人名稱開具即可,這樣一般開具發票是沒什麼問題的。有的公司屬於口頭承諾,也沒有轉款憑證,那麼你可以發一份通用合同讓他蓋章也是可以的。作為會計開具發票需要核對真實對方名稱只要是和打款名稱一致一般是沒有什麼問題的。

  • 10 # 智融聊管理

    老闆讓會計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會計如何確定是否虛開。一個簡單的判斷就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業務是否“四流合一”,即合同流、資金流、貨物流、發票流,四流合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的規定,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的解讀: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指的是貨物流或勞務流,也就是購買方收到了銷貨方提供的貨物。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指的是資金流,銷貨方收到了購貨方支付的價款或取得了銷售貨款的證據,即收款的權利。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指的是票流,即銷貨方為購貨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銷貨方與購貨方簽訂了《購銷合同》,且合同中約定的業務內容是真實的。

      

    當企業銷售了貨物或提供了勞務時,同時滿足銷貨方(提供勞務方)、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方、貨款或勞務的收款方為同一主體,即滿足了合同流、貨物流(勞務流)、資金流和票流”等“四流合一”的經濟業務,則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總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判斷是否虛開發票的關鍵是經濟業務的發生是否同時滿足

    合同流、資金流、貨物流、發票流的“四流合一”。但在業務實際發生時,也會存在“四流不一致”的情況出現,就需要企業在具體操作時在合同中做好約定,避免出現涉稅風險。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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