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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章律師說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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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德哥勞動法線上
勞動合同到期,但女職工處於三期的,則勞動合同應法定續延至三期情形結束方可終止。否則,單位系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您可選擇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賠償工資損失(終止日至單位恢復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止)或者要求單位支付違法終止合同的賠償金(即2N,且如當地規定對於合同終止日至三期情形結束日的工資可要求賠償的,從其規定),屆時可申請勞動仲裁解決。此外:您在終止通知書上簽字,僅說明您收到了了該通知,並不意味著對其內容的認同(當然,如您簽字時載明明確同意該通知內容的,則最終結果可能對您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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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浮生筆記181027
根據國家的法律,哺乳期被工廠辭退,你完全可以找勞動部門,如果勞動仲裁部門沒有給你處理,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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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居委會小夥的平凡生活
如果女性處於哺乳期的,在法律上是不可以依法辭退該員工的,在女性哺乳期予以辭退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需要向該員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勞動合同合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四)項列明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同時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當我們在現實生活中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首先不要著急,要沉著冷靜,第一時間把證據收集好,然後帶著證據去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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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度量衡123
謝邀。哺乳期內單位不能任性隨意終止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哺乳期滿;單位人事處發出的勞動合同到期通知單是否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及你本人同意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意。若到期通知單載明你本人同意終止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視為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N經濟補償。如通知單僅確認合同到期,因法定哺乳期滿為合同延後到期日,單位的終止行為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N賠償金。可以先與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到基層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直接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
回覆列表
單位不能與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因此,對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法律僅規定以無過失性辭退(40條)、經濟性裁員(41條)來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這兩種。
單位可以與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規定: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下列規定與出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解除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顯然,用人單位可以透過協商或透過過失性辭退的方式解除與出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的勞動合同,也可以透過勞動到期不再續簽的方式終止勞動合同。
關於你的提出的問題由於你對相關事實的陳述並不十分詳細,只能假設“你們單位人事處發給你的勞動合同到期通知單,是告知你合同即將到期,且公司不準備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並且你在通知單上面簽了名字。”
在上述假設的情況下,我們認為你在問題中所說的“你現在還處在哺乳期,從法律上來講,單位無權終止我的合同。” 這個說法是存在問題的,與法律規定並不相符。
我們認為,由於你目前處在哺乳期,雖然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於6月底到期,而且單位也通知你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續延至你哺乳期結束。
公司應向你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因此,你單位應該根據你的工作年限(至哺乳期結束)按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你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你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你的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的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特別提醒:(你還有續簽勞動合同的一線機會)如果你的合同是1年1籤,已簽訂2次,根據部分地區法院的判決(指導意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後,勞動者提出續訂第三次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即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具體你所在地法院是否持相同觀點請諮詢你當地專業律師。如果你當地法院也是此觀點,你可以要求公司繼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無權選擇拒絕,必須與你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當然,如果你在單位的“合同到期通知單”上單位已寫你不再要求續簽勞動合同,你也簽字了,那就只能把勞動合同延期至哺乳期結束。
希望上述回答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