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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樂樂媽媽愛樂樂寶貝兒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保密法》共六章五十三條,對保密工作方針、保密制度、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是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範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資訊化建設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服務,制定的法律。

  • 2 # 095317

    保密法關於檔案的法規: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佈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檔案館的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類檔案,可以少於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可以多於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國家鼓勵和支援其他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檔案開放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八條 檔案館應當透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佈開放檔案的目錄,不斷完善利用規則,創新服務形式,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積極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便利。


    單位和個人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檔案館不按規定開放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利用檔案涉及智慧財產權、個人資訊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儲存的檔案。


    第三十條 館藏檔案的開放稽核,由檔案館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共同負責。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稽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並在移交時附具意見。


    第三十一條 向檔案館移交、捐獻、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優先利用該檔案,並可以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予以支援,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佈;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公佈。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有權公佈。


    公佈檔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檔案館應當根據自身條件,為國家機關制定法律、法規、政策和開展有關問題研究,提供支援和便利。


    檔案館應當配備研究人員,加強對檔案的研究整理,有計劃地組織編輯出版檔案材料,在不同範圍內發行。


    檔案研究人員研究整理檔案,應當遵守檔案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檔案館開發利用館藏檔案,透過開展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等活動,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增強文化自信,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五章 檔案資訊化建設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資訊化納入資訊化發展規劃,保障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成果等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儲存和有效利用。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資訊化建設,並採取措施保障檔案資訊保安。


    第三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推進電子檔案管理資訊系統建設,與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系統等相互銜接。


    第三十七條 電子檔案應當來源可靠、程式規範、要素合規。


    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


    電子檔案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援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推進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已經實現數字化的,應當對檔案原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條 電子檔案應當透過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網路或者儲存介質向檔案館移交。


    檔案館應當對接收的電子檔案進行檢測,確保電子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檔案館可以對重要電子檔案進行異地備份保管。


    第四十條 檔案館負責檔案數字資源的收集、儲存和提供利用。有條件的檔案館應當建設數字檔案館。


    第四十一條 國家推進檔案資訊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建設,推動檔案數字資源跨區域、跨部門共享利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檔案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可以對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檔案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二)檔案庫房、設施、裝置配置使用情況;


    (三)檔案工作人員管理情況;


    (四)檔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況;


    (五)檔案資訊化建設和資訊保安保障情況;


    (六)對所屬單位等的檔案工作監督和指導情況。


    第四十三條 檔案主管部門根據違法線索進行檢查時,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檢查有關庫房、設施、裝置,查閱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人員,記錄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四十四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發現本單位存在檔案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消除檔案安全隱患。發生檔案損毀、資訊洩露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檔案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檔案主管部門發現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存在檔案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消除檔案安全隱患。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檔案違法行為,有權向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舉報。


    接到舉報的檔案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檔案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式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做到科學、公正、嚴格、高效,不得利用職權牟取利益,不得洩露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複製、公佈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四)篡改、損毀、偽造檔案或者擅自銷燬檔案的;


    (五)將檔案出賣、贈送給外華人或者外國組織的;


    (六)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規定向社會開放、提供利用檔案的;


    (八)明知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而不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檔案損毀、滅失,或者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被責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發生檔案安全事故後,不採取搶救措施或者隱瞞不報、拒絕調查的;


    (十)檔案工作人員翫忽職守,造成檔案損毀、滅失的。


    第四十九條 利用檔案館的檔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檔案服務企業在服務過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徵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運送、郵寄、攜帶或者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其複製件出境的,由海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沒收、阻斷傳輸,並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將沒收、阻斷傳輸的檔案或者其複製件移交檔案主管部門。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華人民解放軍和華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檔案工作,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3 # 手機使用者56713952415

    《保密法》第三十六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進行登記並出具清單,查清密級、數量、來源、擴散範圍等,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提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協助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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