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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084128254846

    明清刑罰最殘忍。

    刑指肉刑、死刑;罰指以金錢贖罪。後泛指依照法律對違法者實行的強制處分。語出《書·呂刑》:“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

    在古代,帝王(含君主、皇帝、國王、諸侯王)和貴族的權威至高無上,對犯罪的懲罰也極其簡單,大約只有兩種:處死和奴役。

    明清刑罰如下:

    1、死刑。明、清兩朝在法律上恢復了梟首示眾之刑,並且範圍逐步擴大。此外,明清時期的死刑執行方面還有一些更加殘酷的方式,如“剝皮實草”、“滅十族”、戮屍等。

    2、充軍刑。“充軍”創制於明代,但是不以充軍為本罪。清朝的充軍則作為流罪的加重刑,並以充軍為本罪。

    3、發遣刑,這是一種比充軍重的刑罰。明代時只限軍官和軍人,永不得回原籍。

    4、枷號,是明朝首創的恥辱刑。在明代還變成一種致命的酷刑。清時對一些倫理性和風化犯罪,用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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