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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憶雪江南230711182

    1928年12月,毛澤東主持制定了《井岡山土地法》,規定“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以人口為標準,男女老幼平均分配”。1929年1月,提出廢除苛捐雜稅,實行累進稅法。規定分到土地的農民依照生產情況,按5%、10%、15%三種稅率繳納土地稅。“田中出產,除繳土地稅予政府外,均歸農民所有。”  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頒佈了《憲法大綱》、《土地法》等政策法規。其中專門頒佈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暫行稅則》,規定蘇區稅收主要分為土地稅、商業稅、工業稅(暫未開徵)三大類。

  • 2 # 開朗旭日3r

    1928年11月頒佈“劃分國家收入地方收入標準案”,將鹽稅、海關稅及內地稅、常關稅、菸酒稅、厘金等劃為國家稅,將田賦、契稅、牙稅、當稅、屠宰稅等劃為地方稅。與北洋政府的稅收劃分相似,南京國民政府仍將大宗稅種劃歸國家稅。需要說明的是,南京國民政府前期,四川、雲南、廣東、廣西、福建、山西等省處於獨立或半獨立狀態,中央對這些省份國家稅的控制有名無實。隨著南京國民政府逐步將這些地方割據勢力納入統治範圍,國地稅收才得以真正劃分,“中央財政距離真正統一越來越近” 。

    民國時期,中國的稅收管理體制逐步由傳統財政集權體制向近代財政分稅制轉變。實質上,國地稅收劃分仍屬於中央財政集權型,只因受不同時期中央政治權力強弱變化的影響,集權效果存在顯著差別。北洋政府時期,中央政治權力虛弱,地方截留和侵蝕國稅嚴重,僅有集權之名。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隨著中央政治權力的加強,國家稅收集中度大幅提高。稅收過度集中於國家必然造成地方財力不足,地方政府唯有攤派苛捐雜稅以作抵補,因而加重了廣大民眾的負擔,激化了國家與社會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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