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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釋義】 本條是對中國行政處罰法立法目的的規定。

    一、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給予的制裁措施。行政處罰有以下幾個特徵:1.決定並實施處罰的機關是國家行政主管機關(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和受委託的機關或組織);2.行政處罰只適用於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3.行政處罰的承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4.行政處罰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行為,可以直接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因此對行政處罰要規定較為嚴格的限制條件。

    二、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是制定本法的“兩保障”之一。制定行政處罰法以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簡單說就是既保障,又監督。

    三、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行政處罰法在於使違法行為人承擔所應負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關於刑事責任,我們已經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以及20多個補充規定;關於民事責任,制定了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對於行政責任,我們已有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的制定對完善中國行政法律建設是非常重要的。

    四、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兩保障”的另一項保障。本法嚴格規定行政處罰的創設權和行使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從法律制度上防範行政機關的侵權行為,以避免有些行政執法人員用手中的處罰權做交易,以權謀私。

    第二條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釋義】 本條是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的法定原則的規定。

    一、行政處罰的設定權是國家立法權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採取嚴格慎重的法定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的,不處罰。

    行政處罰按其性質劃分,大體可以分為四類:一是涉及人身權利的人身自由罰;二是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等的行為罰;三是罰款、沒收非法財產等財產罰;四是警告、通報批評等申誡罰。

    中國設定行政處罰權的立法原則:第一,要符合中國的立法體制;第二,要區別各類行政處罰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第三,根據法制原則來規範,對現行某些不規範的做法要適當改變,又要考慮中國法制建設的實際情況。根據以上原則,本法對行政處罰的設定權作出了明確規定,並在本條強調了行政處罰的設定權由本法統一調整,採取法定原則。

    本法規定的處罰設定權可以概括為:法律可以設定各種型別的行政處罰權;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類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實施要依本法的規定。

    實施處罰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實施的主體,一是實施的行為或實施的原則和程式。即:

    1.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有行政處罰權,哪些行政機關有行政處罰權,由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對此應注意一點,執法主體應是國家行政機關,但又不都是行政機關,法律開了一個小口子,規定了授權和委託,但有限制性規定;

    2.行政機關只能對自己主管業務範圍內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以行政處罰;

    3.每個行政機關有權給予什麼種類的行政處罰,依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法律也作了具體規定。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

    【釋義】 本條兩款是對實施行政處罰要有法定依據,無法定依據不得處罰的原則的規定。

    一、關於行政處罰的適用範圍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主體適用物件應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就是說,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各種組織形式的單位;

    第二,要具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即這種行為是客觀存在的、有事實的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其含義在於,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並非全部都應給予行政處罰,應區分不同情況根據法律的規定給予不同的處理。如果有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十分嚴重,構成犯罪的,就應根據刑法的規定處罰,而不適用行政處罰;有些極輕微違反了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構不成本法規定的應予處罰的標準的.則不應給予行政處罰。

    二、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不是任意性的,而是有法律限定的。

    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使行政處罰規範化,法律規定:

    1.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才能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只能是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的規定實施,本法沒規定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則不能實施處罰;

    3.實施行政處罰要依照本法所規定的程式實施,不能違反法定的程式。

    三、本條第二款是對法定原則的強調。

    第四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釋義】 本條是對行政處罰應遵循的原則的規定。

    一、必須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公正,是指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公正原則主要表現在: 1.行政處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實行迴避制度,包括執法人員自行請示迴避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回避3.處罰程式適宜。行政處罰規定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簡易程式的適用也要嚴格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進行; 4.行政處罰作出以前要通知被處罰人將要作出的內容、理由以及提出意見的途徑、方式和期限,以便使其有陳述意見、提出反證等參與的機會; 5.現場勘查、物品檢驗要通知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到場; 6.職權分立。事實的調查和作出處罰決定分立,複議、申訴受理與作出處罰決定分立,處罰決定與處罰執行分立。

    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對於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規範、執法人員身份、主要事實根據等與行政處罰有關的情況,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並由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以外,都應向當事人公開。公開原則在行政處罰上的主要表現是:

    (1)法的公開。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及政府規章等規範性檔案都要以適當途徑公開,使行政管理相對人有了解的可能;

    (2)執法人員的身份公開。執行調查、處罰送達、執行等職務的執法人員必須出示證件或者佩帶標誌。受委託執行行政處罰職務的,要出示委託證明;

    (3)有關文書,除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的以外,允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閱覽、摘記及複製;

    (4)案例公開,行政處罰形成的案例以一定形式和途徑公開發表。

    二、必須以事實為依據。這種事實必須是客觀存在,並且是已經發生的行為,不能以“可能是”而進行處罰。沒有違法事實的,不得給予處罰。

    三、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就是說罰要當罰,防止濫罰。實施處罰要綜合衡定以下因素: 1.違法行為的事實是否該罰; 2.其性質如何,是否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 3.情節怎樣,區別出是否有情節嚴重應該給予刑事處罰的行為,或情節輕微不夠行政處罰的; 4.社會危害程度怎樣,是嚴重危害社會還是對社會無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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