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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上比較常見的法律體系一般可分為三大類:

    1.普通法系

    普通法,也稱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以傳統、先例、慣例為基礎,強調“遵循先例”原則,又稱判例法。傳統是指一個國家的法律歷史,先例是指法院以前所判過的案例,慣例則是具體應用法律的形式。法庭在解釋這些普通法時,會依據這些特徵行事,給普通法系帶來了某種程度上的靈活性。法官有權解釋法律,所以它適用於個別案例的特定情形。這樣,每個新的解釋便確立了一個先例,而以後發生類似案例則可按照此先例。隨著新的判例的發生,法規也會變得更具適應性,更為清晰或完善,以應對新的情況。

    主要應用於英國及原英屬殖民地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澳洲、印度、紐西蘭、中國香港等,以及大部分加勒比地區的法律體系的基礎。普通法的特點是基於不成文的原則和由習慣、慣例和以前裁決所確定的判例,因而有很強的歷史追溯性。

    2.大陸法系

    大陸法,又稱成文法、羅馬法系,是世界上最普遍的法律體系,它起源於羅馬法,大多數歐洲大陸國家如法國、德國及其前屬殖民地國家,整個拉丁美洲,以及非洲、亞洲的大部分國家採用該法系。大陸法的特點是強調成文法的作用,法律判決的準則是一套系統的、條理化的、詳盡的法律條文,可以表現為刑法、民法和商法等形式。在大陸法系中,法官只有應用法律的權力。

    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區別不僅僅在於不同的歷史淵源、法律結構和風格,而且其性質也有很大的區別,對於同一事物,可能會有完全不同的解釋和處理。

    3.宗教法系(神權法系)

    宗教法,是指以宗教教義為基礎發展起來的一種法律制度,建立在與宗教信仰有關的規則上的法律,也就是所謂的“神學體系”。

    加強國內法域外適用的法理研究,有利於反擊外國不合理的國內法域外適用,有助於為中國法域外適用法律體系建設提供系統性指引,為相關立法和措施提供依據,並在國際上爭取共識和支援。應從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綜合性、差異性、國際性五個方面,加強對國內法域外適用的法理研究。

    近期,中央提出要加快推進中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借鑑更加積極進取的管轄理論,確立更廣泛的域外管轄聯絡,需要有堅實的法理支撐。

    一、國內法域外適用需要法理支撐

    隨著跨國交往的日益頻繁及全球化向縱深發展,在特定情形下,一國管轄域外的人和事既有必要也有其客觀合理性,由此而在傳統的屬地原則之外,逐步發展出來一些為各國所普遍接受的域外適用原則。例如,基於屬人原則,一國的管轄權可以延伸至處於領土之外的本華人。又如,在國際刑法領域率先發展起來的保護性管轄和普遍性管轄理論,前者允許對領土以外侵害本國重大利益的外華人進行管轄,後者認為對普遍危害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全人類利益的特定國際犯罪行為,各國均有權實行管轄。

    但是,在本國法域外適用問題上,近年來也出現了另外一種趨勢,即個別國家依靠強大的政治、軍事、經濟、科技實力,透過反壟斷、證券交易、出口管制、反腐敗等領域的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系統性地擴大行使域外管轄權,藉助國內法肆意干涉他國內政,打壓制裁外國政府、企業和個人。這種純粹出於維護本國政治、經濟、外交利益考慮,不合理地主張國內法域外適用以打壓競爭對手的做法,給正常的商業活動增加了風險和不確定性,損害了他國主權、加劇了國家間衝突,對國際法治和經濟秩序造成了惡劣影響。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的重要講話指出,要加快推進中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進行國內法域外適用法律體系建設,表明中國將借鑑更加積極進取的管轄權理論,確立更廣泛的域外管轄聯絡,這是對傳統屬地主義的重大突破和立場轉變,需要堅實的法理論證作為支撐。加強國內法域外適用的法理研究,釐清域外管轄的合法性邊界,不僅有利於反擊外國不合理的國內法域外適用,也有助於為中國域外適用法律體系建設提供系統性指引,為相關立法和措施提供充分依據,從而在國際上爭取學理共識和道義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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