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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跳躍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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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5618479101082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精神,進一步規範我省工會委託稅務部門代收工會經費工作,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委託稅務部門代收工會經費的縣以上各級地方工會組織、受託代收工會經費的稅務部門及有關單位。
第三條 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援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新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在籌建時,應當同時籌建工會組織。
第四條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和撥繳工會經費,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基層工會組織籌建期間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事項的通知》(總工辦發〔2004〕29號)的規定,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和撥繳工會籌備金,撥繳的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憑工會組織開具的由財政部統一監製和印製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五條 縣以上各級地方總工會根據工會經費收繳和管理範圍可以委託當地國稅部門或已受委託的地稅部門按照各自的企業所得稅徵管範圍代收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工會經費(包括差額預算單位不屬財政負擔的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
第六條 縣以上各級地方總工會委託稅務代收工會經費的比例根據全國總工會、省總工會規定的工會經費收繳和分成比例執行。根據各地實際,縣以上各級地方總工會可以委託稅務部門代收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上繳的工會經費,也可以委託稅務部門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代收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
第七條 各級國稅部門或已受委託的地稅部門要根據當地總工會的委託,認真負責地做好工會經費代收工作。建立健全工會經費申報、繳納、核銷等制度,積極受理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繳納工會經費事宜,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申報、繳納工會經費提供便利條件。
第八條 已代收入庫的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要專戶儲存,加強管理,委託、受託雙方應按月轉入委託方工會經費集中戶,全年入庫的工會經費要在12月31日前結清,不得隱瞞、截留和挪用。未轉入委託方工會經費集中戶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第九條 縣以上各級地方總工會收到稅務部門代收的工會經費後,應嚴格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的分成比例及時分成和上繳上級工會。委託代收2%工會經費的,要同時按比例下撥基層工會,不得截留和挪用;委託代收2%工會籌備金的,除按現行工會經費分成比例上繳外,剩餘的部分要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基層工會籌建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基層工會經上級工會批准正式建立後,縣以上地方總工會應從當月起改按全國總工會、省總工會規定的工會經費收繳比例委託代收工會經費並分成上繳。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在繳納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時應取得財政部統一監製和印製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並憑此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未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其計提和撥繳的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由委託代收工會經費的工會組織提供或由其委託代收工會經費的稅務部門提供。
《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領購、使用、核銷、管理、監督和處罰,按照全國總工會辦公廳印發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管理暫行規定》(總工辦發〔1999〕4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稅務機關代收費專案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160號)第三條執行。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逾期、少交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的,稅務部門應及時催繳,經催繳無效的,各級工會要按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透過銀行予以扣交,並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於長期拖欠且經多次催繳仍拒不撥繳工會經費的單位,各級工會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依法起訴。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和稅務部門要加強聯絡、密切配合,及時協調解決工會經費代收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共同做好工會經費收繳工作。對在委託代收工會經費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委託代收經費的工會組織或受託稅務部門應給予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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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熱心市民小寒
企業工會會員會費繳納標準:
1、工會會員每月應向工會組織繳納本人每月工資收入0.5%的會費,工資尾數不足十元的不計繳會費。
2、會員所得各種獎金、津貼、稿費收入以及按勞動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所領取的各種補助費、救濟費、退休金、退職金等,均不繳納會費。
回覆列表
關於加強工會會費收繳及規範會費使用辦法的通知
公司所屬各單位工會:
為了規範基層單位工會會員會費收繳及使用,根據上級工會要求,依照《工會法》、新《工會會計制度》、《工會財務管理辦法》及《關於在全域性工會開展會計基礎達標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特重申工會會費收繳及使用辦法,請各基層工會遵照執行。
一、會費交納物件及收繳標準 “凡是工會會員應按規定標準繳納會費。加入工會組織的會員按照本月標準工資的0.5%向所在單位工會交納會費,沒有固定收入的會員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資額計算交納會費,工資尾數不足10元的部分不交納會費。”
工會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工資收入,其標準是:凡作為工資發放的,應計算交納會費;凡作為津貼、補貼、獎金髮放的,不計算交納會費。
各基層單位工會根據工資標準計算會員月度應繳會費標準,可按季度進行收繳。
二、基層會員費使用辦法 基層單位工會收繳的會員費原則上由基層單位直接使用,可用於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文藝、體育活動的各項費用。不可用於購置辦公用品,招待就餐等與工會會員活動無關專案。
三、會費的財務管理 基層單位會費收支應量入為出,不得超支。支出過程中必須有正規單據,以便公司工會進行賬務處理。各項收支應定期向會員進行公開。 收取會費時必須按每位會員的收取標準,收取金額,收費期間繪製表格,據實收取。
按照規定用途進行各項活動,應有正規發票。根據集團公司會計達標要求,發票填列應按下面要求:“原始憑證名稱與經濟業務內容相符;憑證填制日期與經濟業務發生的日期相符;經濟業務與合同、協議、訂貨單等相符;品種、數量、單價填寫正確;大寫和小寫金額相符等。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所有單據上應由兩人以上經辦人及基層工會主席簽字方為有效。
基層工會在報銷節日工會活動經費時(五一、國慶及元旦春節),將會費收繳單及使用時的發票(三人簽字)一併交公司工會財務,由公司工會財務核查會費收支情況,並據以入賬。
公司工會財務將不定期對基層單位的會費收繳及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本辦法解釋權屬公司工會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