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非上市公司執行3個新準則分別是新收入會計準則、新租賃準則和新金融工具準則。
2021年是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重要一年。根據財政部相關規定,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應當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新收入準則、新金融工具相關準則和新租賃準則等新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收入等系列會計準則”);根據財政部《關於保險公司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有關過渡辦法的通知》(財會〔2017〕20號)規定,符合暫緩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條件的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保險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保險公司和其他保險公司,應當自2021年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會﹝2017﹞9號)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7﹞14號)等準則;金融企業、擬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的公司以及尚未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大中型企業和母子公司等,應積極準備實施企業會計準則。
2021年非上市公司執行3個新準則分別是新收入會計準則、新租賃準則和新金融工具準則。
2021年是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重要一年。根據財政部相關規定,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應當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新收入準則、新金融工具相關準則和新租賃準則等新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收入等系列會計準則”);根據財政部《關於保險公司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有關過渡辦法的通知》(財會〔2017〕20號)規定,符合暫緩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條件的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保險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保險公司和其他保險公司,應當自2021年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會﹝2017﹞9號)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7﹞14號)等準則;金融企業、擬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的公司以及尚未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大中型企業和母子公司等,應積極準備實施企業會計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