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2019年修訂後《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商標法》中第33、45條明確規定,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初審公告或已經註冊的商標侵犯其自身合法權益的,可以透過初審異議、無效宣告等方式進行合理維權。同樣,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亦有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標識、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引人混淆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對此,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先後開展兩輪專項整治行動。去年(2021年)3月15日印發《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知發辦函字〔2021〕35號),不久之前再度下發《關於持續嚴厲打擊商標惡意註冊行為的通知》(國知發辦函字〔2022〕54號)。
依照2019年修訂後《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商標法》中第33、45條明確規定,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初審公告或已經註冊的商標侵犯其自身合法權益的,可以透過初審異議、無效宣告等方式進行合理維權。同樣,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亦有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標識、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引人混淆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對此,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先後開展兩輪專項整治行動。去年(2021年)3月15日印發《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知發辦函字〔2021〕35號),不久之前再度下發《關於持續嚴厲打擊商標惡意註冊行為的通知》(國知發辦函字〔2022〕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