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衝標,設在兩會合線路線間距離為4 m的中間。線間距離不足4 m時,設在兩線路中心線最大間距的起點處。
2.站界標,設在雙線區間列車執行方向左側最外方順向道岔(對向出站道岔的警衝標)外不少於50 m處,或鄰線進站訊號機相對處。
3.預告標,設在進站訊號機及線路所透過訊號機外方900 m、1 000 m及1 100 m處。
4.引導員接車地點標,列車在距站界200 m以外。
5.司機鳴笛標,設在道口、大橋、隧道及視線不良地點的前方500~1 000 m處。
6.電力機車禁停標,設在站場、區間接觸網不同供電臂間的電分段兩端。
7.在電氣化區段接觸網電分相前方,分別設斷電標、禁止標。
8.接觸網終點標,設在接觸網邊界。
9.在電氣化線路接觸網故障降弓地段前方,分別設準備降下受電弓標、降下受電弓標。
10.作業標,設在施工線路及其鄰線距施工地點兩端500~1 000 m處。
11.減速地點標,設在需要減速地點的兩端各20 m處。
12.補機終止推進標、機車停車位置標,設定位置由鐵路局規定。
13.四顯示機車訊號接通標(機車訊號接通標):塗有白底色、黑豎線、黑框的反光菱形板及黑白相間的立柱標誌。
14.四顯示機車訊號斷開標:塗有白底色、中間斷開的黑橫線、黑框的反光菱形板及黑白相間的立柱標誌。
15.軌道電路調諧區標誌:
Ⅰ型為反方向區間停車位置標,塗有白底色、黑框、黑“停”字、斜紅道,標明調諧區長度的反光菱形板標誌。
Ⅱ型為反方向行車困難區段的容許訊號標,塗有黃底色、黑框、黑“停”字、斜紅道,標明調諧區長度的反光菱形板標誌。
Ⅲ型用於反方向執行合併軌道區段之間的調諧區或因軌道電路超過允許長度而設立分隔點的調諧區,為塗有藍底色、白“停”字、斜紅道,標明調諧區長度的反光菱形板標誌。
以上三種調諧區標誌均使用黑白相間的立柱。
16:級間轉換標:在CTCS-0/CTCS-2級轉換邊界一定距離前方的級間轉換應答器組對應的線路左側設級間轉換標誌。
17:通訊模式轉換標:在始發站列車停車標內方或需要轉換通訊模式的相應地點設機車綜合無線通訊裝置通訊模式轉換提示標誌。
1.警衝標,設在兩會合線路線間距離為4 m的中間。線間距離不足4 m時,設在兩線路中心線最大間距的起點處。
2.站界標,設在雙線區間列車執行方向左側最外方順向道岔(對向出站道岔的警衝標)外不少於50 m處,或鄰線進站訊號機相對處。
3.預告標,設在進站訊號機及線路所透過訊號機外方900 m、1 000 m及1 100 m處。
4.引導員接車地點標,列車在距站界200 m以外。
5.司機鳴笛標,設在道口、大橋、隧道及視線不良地點的前方500~1 000 m處。
6.電力機車禁停標,設在站場、區間接觸網不同供電臂間的電分段兩端。
7.在電氣化區段接觸網電分相前方,分別設斷電標、禁止標。
8.接觸網終點標,設在接觸網邊界。
9.在電氣化線路接觸網故障降弓地段前方,分別設準備降下受電弓標、降下受電弓標。
10.作業標,設在施工線路及其鄰線距施工地點兩端500~1 000 m處。
11.減速地點標,設在需要減速地點的兩端各20 m處。
12.補機終止推進標、機車停車位置標,設定位置由鐵路局規定。
13.四顯示機車訊號接通標(機車訊號接通標):塗有白底色、黑豎線、黑框的反光菱形板及黑白相間的立柱標誌。
14.四顯示機車訊號斷開標:塗有白底色、中間斷開的黑橫線、黑框的反光菱形板及黑白相間的立柱標誌。
15.軌道電路調諧區標誌:
Ⅰ型為反方向區間停車位置標,塗有白底色、黑框、黑“停”字、斜紅道,標明調諧區長度的反光菱形板標誌。
Ⅱ型為反方向行車困難區段的容許訊號標,塗有黃底色、黑框、黑“停”字、斜紅道,標明調諧區長度的反光菱形板標誌。
Ⅲ型用於反方向執行合併軌道區段之間的調諧區或因軌道電路超過允許長度而設立分隔點的調諧區,為塗有藍底色、白“停”字、斜紅道,標明調諧區長度的反光菱形板標誌。
以上三種調諧區標誌均使用黑白相間的立柱。
16:級間轉換標:在CTCS-0/CTCS-2級轉換邊界一定距離前方的級間轉換應答器組對應的線路左側設級間轉換標誌。
17:通訊模式轉換標:在始發站列車停車標內方或需要轉換通訊模式的相應地點設機車綜合無線通訊裝置通訊模式轉換提示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