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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洋殺軟

    原則上是應該召開的。如果投標人不能參加標前會議,可以委託其當地的代理人參加,也可以要求招標機構將標前會議的記錄寄給投標人。

    尤其是對於複雜的招標或提案邀請RFP,對於工程專案以及服務型別的招標專案,利用標前會對專案進行講解,對標書進行澄清,並收集供應商反饋是招標過程中的常見做法。

  • 2 # 晨風湖北

    可以

    投標預備會,本就不是正式流程中的管理程式,也解決不了啥關鍵問題。開了預備會,可能會使投標工作中的各部門,在相互配合上有些改觀,但也不是正規的管理模式。

    形成緊密合作的局面,一靠制度,二靠機制,只要制度先進,人人都努力,都想出成績,自然就緊密配合了,如果獎罰機制也切合實際,那也不會少了工作牽頭人。

  • 3 # 阿白3307

    1、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該項條款是針對招標人提出的,並未對投標人有明確時間要求。2、根據《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三條對於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檔案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該項條款賦予投標人提出問題要求澄清的權利,且無相關限制。3、所以,提問中所說內容應當是某招標檔案的規定,賦予招標人選擇是否澄清問題的一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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