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貿市場、沿街商鋪、廠房、倉庫內嚴禁私自搭建隔斷、夾層等違規住人。

2、場所內應採用不開門窗洞口的實體牆(防火牆)、防火門等,將住宿部分與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當無法分隔時,應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3、“三合一”場所人員住宿宜設定在首層,並直通出口。疏散門應採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並應確保人員在火災時易於從內部開啟。首層慎用卷閘門,禁用電動卷閘門。
4、“三合一”場所住宿區應設定獨立的疏散通道和逃生出口。當確有困難時,應設定室外金屬梯等獨立的輔助疏散設施。
5、建築外窗或陽臺不應設定金屬柵欄、廣告牌等;外窗的視窗高度不宜小於1.0m,寬度不宜小於0.8m,窗臺下沿距室內地面高度不應大於1.2m。室外廣告牌、遮陽棚等應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製作,且不應影響房間內的採光、排風、輔助疏散設施的使用、消防車的通行以及滅火救援行動。
6、場所內應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等火災預警裝置;應配置滅火器、消防應急照明,並宜配備輕便消防水龍。
7、電動車嚴禁“上樓入室”,在建築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區域停放或充電。嚴禁私拉亂接充電線路為電動車充電,應在室外劃定一個或多個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或設定符合安全條件的集中充電點進行充電,電線敷設應符合規範要求。
8、場所內除廚房外,不應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氣罐和甲、乙、丙類可燃液體。存放液化石油氣罐的廚房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並設定自然排風窗。
9、電氣線路的規格應滿足用電裝置的負荷要求,不應亂拉亂接臨時電氣線路。電氣線路敷設應避開可燃材料;當無法避開時,應採取穿金屬管、阻燃塑膠管等防火保護措施。吊頂為可燃材料或吊頂內有可燃物時,吊頂內的電氣線路均應穿金屬管、阻燃塑膠管。
10、電器裝置不應超負荷使用;不應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電熱爐、電加熱器、電暖器、電飯鍋、電熨斗、電熱毯等電熱器具使用後應採取拔出電源插銷等切斷電源的措施;用電裝置長時間使用時,應觀察裝置、器具的溫度,及時冷卻降溫;對產生高溫或使用明火的裝置,應限制周圍可燃物,使用期間設專人監護。照明燈具表面的高溫部位靠近可燃物時,應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1、集貿市場、沿街商鋪、廠房、倉庫內嚴禁私自搭建隔斷、夾層等違規住人。

2、場所內應採用不開門窗洞口的實體牆(防火牆)、防火門等,將住宿部分與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當無法分隔時,應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3、“三合一”場所人員住宿宜設定在首層,並直通出口。疏散門應採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並應確保人員在火災時易於從內部開啟。首層慎用卷閘門,禁用電動卷閘門。

4、“三合一”場所住宿區應設定獨立的疏散通道和逃生出口。當確有困難時,應設定室外金屬梯等獨立的輔助疏散設施。
5、建築外窗或陽臺不應設定金屬柵欄、廣告牌等;外窗的視窗高度不宜小於1.0m,寬度不宜小於0.8m,窗臺下沿距室內地面高度不應大於1.2m。室外廣告牌、遮陽棚等應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製作,且不應影響房間內的採光、排風、輔助疏散設施的使用、消防車的通行以及滅火救援行動。
6、場所內應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等火災預警裝置;應配置滅火器、消防應急照明,並宜配備輕便消防水龍。

7、電動車嚴禁“上樓入室”,在建築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區域停放或充電。嚴禁私拉亂接充電線路為電動車充電,應在室外劃定一個或多個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或設定符合安全條件的集中充電點進行充電,電線敷設應符合規範要求。
8、場所內除廚房外,不應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氣罐和甲、乙、丙類可燃液體。存放液化石油氣罐的廚房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並設定自然排風窗。
9、電氣線路的規格應滿足用電裝置的負荷要求,不應亂拉亂接臨時電氣線路。電氣線路敷設應避開可燃材料;當無法避開時,應採取穿金屬管、阻燃塑膠管等防火保護措施。吊頂為可燃材料或吊頂內有可燃物時,吊頂內的電氣線路均應穿金屬管、阻燃塑膠管。

10、電器裝置不應超負荷使用;不應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電熱爐、電加熱器、電暖器、電飯鍋、電熨斗、電熱毯等電熱器具使用後應採取拔出電源插銷等切斷電源的措施;用電裝置長時間使用時,應觀察裝置、器具的溫度,及時冷卻降溫;對產生高溫或使用明火的裝置,應限制周圍可燃物,使用期間設專人監護。照明燈具表面的高溫部位靠近可燃物時,應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