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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方同志

    學校對學生罰款沒有法律依據,是權大於法的任性表現。

    首先,“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罰款沒有法律依據即為違法

    罰款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設定的依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法》: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第十四條 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根據該法的規定,沒有其他法律依據的,設定罰款的處罰只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其次,學生沒有自己的收入,罰款不合情理

    學生是個消費者,在校初中生是未成年人,連課外打工的機會也沒有,他使用的每一分錢都是父母勞動所得。用父母的勞動所得交學校的罰款,其實也等於學生犯錯,父母交罰款,不合情理。

    第三,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教育法規,為學生做遵紀守法的表率

    教育界確實面臨很多問題,普及初中義務教育後,對一些調皮搗蛋,錯誤不斷的學生打不得,罵不得,開除不得,缺少行之有效的管教方法。但這不是違法擅自設定“私法”的理由。建議恢復類似“工讀學校”、“少年管教所”的專門教育場所,收教“問題少年",並建立配套規定,明確未成年人輕微違法不列入當兵、考警校、入黨等各類政審。

  • 2 # 千格小屋

    謝謝邀請。關於教育方式我們不宜隨便編排。但對於初中以罰款處罰學生的行為,本人也是不予贊同。我讀初中的時候也有過這樣的處罰方式。我覺得罰錢對於學生認識錯誤,反省自身的行為,沒有任何的幫助。而現在的學生也不缺少零花錢。以罰錢為處罰方式,對他們來說是最沒有壓力的。根本起不到一點震懾作用,或讓學生認識錯誤,改正的效果。

    我覺得學生犯了錯誤是應該處罰,那應該選擇有效的方式。比如讓他們犧牲自己的課餘時間罰他抄作業,背課文。或是做他們不擅長的手工,有一定難度的。這樣,他們的課餘時間因為犯了錯誤而被佔用,玩的時間,屬於自己的時間就少了。這會讓他們很有壓力。更會有動力,積極的改正錯誤,保證下次不會再犯。因為課餘時間是和他們的利益息息相關的,被佔用了。可能就不能看電視,玩遊戲或是和同學聚會。

    處罰就要找準要害,讓學生有所犧牲,但又不會傷害到自身的身心健康。又能收到震懾作用。還同時能提高他們自身的學習。我覺得只有這些方法才能讓學生真正接受處罰的作用。而對於罰錢,既沒用,又不正當。還有可能違反法律法規。我覺得應堅決棄之不用。

  • 3 # 曉瓊老師

    第一天:學生早上遲到,老師罰款

    第二天:學生又遲到,老師繼續罰款

    第三天:學生又遲到,老師仍然罰款,學生交了雙倍罰款,說“明天的罰款已經預支了”

    第四天:..........

    第五天:學生又遲到,交了罰款後問老師“能不能包月?”

    雖然我是開玩笑的舉了一個例子,但以我個人的班主任經歷,現在的孩子絕對能幹出這樣的事情,請問老師如何應對?

  • 4 # 圖片誤用

    孩子的親身經歷: 6年前,武漢七一宋英漢帶的班,宋專門指定一小部分學生監督全班同學,鼓勵以小紙條的方法告密,每天根據監督小隊上報(每人每天必須報5個,否則監督者受罰),對學生的懲罰各種各樣,其中就有金錢罰款,有有錢的孩子直接就用錢買通了監督的學生,換取了實際利益;也有為了錢,拿權利交換利益的,讓孩子們直接提前進入了社會的利益平臺;也有不認同這些行為,堅守自我的,可真難啊! 最後罰款收入去向哪裡也沒有說法…… 經濟處罰除了培養見風使舵、見利忘責、以權謀私的將來的社會人,我不覺得對孩子有什麼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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