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關係變化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人身保險財產便需要進行財產分割處理。而人身保險又可以分為兩大類,即保障型人身險與理財型人身險。結合《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中人身保險財產的分割方式有如下特徵。
●保障型人身保險
離婚時,保障型人身保險財產的分割往往會涉及夫妻一方的人身權益。例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夫妻雙方時,因分割財產而退保,可能因年齡、身體狀況等因素無法再購買到合適的保險。因為這一特性,離婚時,分割人身保險財產就需要衡量離婚日保單的價值,也就是保單的現金價值。
離婚時,分割人身保險財產主要採用以下三種方式。
第一,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夫妻一方。如果繼續投保,則應當支付離婚日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退保,則將退保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
第二,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夫妻雙方。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退保,則將退保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繼續投保,則將保單轉讓給被保險人,即變更投保人,同時被保險人支付離婚日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若雙方協商出現分歧,被保險人要求繼續投保的情況下,保險合同繼續履行,被保險人支付離婚日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第三,夫妻給子女、老人購買保障型保險。由於人身保險涉及被保險人的人身權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中又明確規定應當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故在司法實踐中,以撫養子女、贍養老人名義購買的保險,一般視為夫妻的贈與行為,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理財型人身保險
《民法典》將投資收益列為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後使用個人財產購買的理財型人身險除本金外帶來的投資收益也要納入分割範圍。
目前,實踐中分割理財型人身保險財產一般可採取協議補償、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法。
協議補償,是指透過補償協議的形式,獲得保險合同利益的一方按協議給予另一方部分補償。分割補償,是指離婚時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獲得保險合同利益的一方按照離婚日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支付給另一方。解除合同分割儲金,是指將保險退保,退保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商業養老保險不同於一般理財型人身險,其購買目的是滿足養老需求,故分割方式稍有不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離婚時不滿足領取條件的,不分割商業養老保險金。但可將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繳付商業養老保險的部分進行分割。
與此同時,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為其未成年子女購買理財型人身保險,如成長年金、教育年金等,分為兩種情況進行分割。其一,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受益人,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其二,受益人為未成年子女,則理財型人身險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不予分割。
當婚姻關係變化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人身保險財產便需要進行財產分割處理。而人身保險又可以分為兩大類,即保障型人身險與理財型人身險。結合《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中人身保險財產的分割方式有如下特徵。
●保障型人身保險
離婚時,保障型人身保險財產的分割往往會涉及夫妻一方的人身權益。例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夫妻雙方時,因分割財產而退保,可能因年齡、身體狀況等因素無法再購買到合適的保險。因為這一特性,離婚時,分割人身保險財產就需要衡量離婚日保單的價值,也就是保單的現金價值。
離婚時,分割人身保險財產主要採用以下三種方式。
第一,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夫妻一方。如果繼續投保,則應當支付離婚日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退保,則將退保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
第二,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夫妻雙方。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退保,則將退保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繼續投保,則將保單轉讓給被保險人,即變更投保人,同時被保險人支付離婚日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若雙方協商出現分歧,被保險人要求繼續投保的情況下,保險合同繼續履行,被保險人支付離婚日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第三,夫妻給子女、老人購買保障型保險。由於人身保險涉及被保險人的人身權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中又明確規定應當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故在司法實踐中,以撫養子女、贍養老人名義購買的保險,一般視為夫妻的贈與行為,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理財型人身保險
《民法典》將投資收益列為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後使用個人財產購買的理財型人身險除本金外帶來的投資收益也要納入分割範圍。
目前,實踐中分割理財型人身保險財產一般可採取協議補償、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法。
協議補償,是指透過補償協議的形式,獲得保險合同利益的一方按協議給予另一方部分補償。分割補償,是指離婚時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獲得保險合同利益的一方按照離婚日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支付給另一方。解除合同分割儲金,是指將保險退保,退保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商業養老保險不同於一般理財型人身險,其購買目的是滿足養老需求,故分割方式稍有不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離婚時不滿足領取條件的,不分割商業養老保險金。但可將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繳付商業養老保險的部分進行分割。
與此同時,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為其未成年子女購買理財型人身保險,如成長年金、教育年金等,分為兩種情況進行分割。其一,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受益人,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其二,受益人為未成年子女,則理財型人身險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不予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