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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180107962444

      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30天按自然日曆計數。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無需同意可以解除合同,是法律賦予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的單方解除權,30天按自然日曆天數計算,不因放假、休息日、法定假日而順延。

      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需要注意三點:

      一、30天未滿,不得擅自離職。30天期限是給予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替工作,避免因單方解除合同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因此,30天未滿用人單位可以讓勞動者離職,而勞動者不能擅離。勞動者擅離構成違法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二、避免把“書面通知”與“辭職申請”混淆,辭職申請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屬於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三、通知一定送達人力資源部。送達要保留證據。

  • 2 # 使用者5540256312630

    你說的這個意思,我懂。

    到了春節那幾天,公司肯定是要放假的,如果你不辭職,到了放假的時間,公司放假

    或者你提前請假回家,過年後再來這個公司上班,前提是春節前這個月的工資春節後再發。

    那你可以享受這幾天的帶薪年假。

    反之, 如果你提前辭職,老闆把工資都給你算清了,那一月份和二月份這幾天的帶薪年假工資你可能就沒有。 總之一句話,關鍵是看老闆大不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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