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範圍
1.適用的主體。WTO的爭議解決機制僅適用於該組織成員之間由於執行WTO協議而產生的爭議,因此,適用的主體僅限於該組織的成員,即各締約方。這些締約方多數為主權國家,另有一些獨立的關稅地區。各締約方所屬的自然人和法人,不能成為該爭議解決機制的主體。
2.適用的案件。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明確了管轄範圍,適用於涉及以下協議的爭端:
(1)《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
(2)多邊貿易協定:附件一:A、關於貨物貿易的多邊協定:《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農產品協定》、《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協定》、《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關於履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六條的協定》(反傾銷措施協定)、《關於履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七條的協定》(海關估價協定)、《裝運前檢驗協定》、《原產地規則協定》、《進口許可程式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保障措施協定》。B、《服務貿易總協定》。C、《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3)附件二:《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式的諒解》。
(4)附件四:諸邊貿易協定:《民用航空器協定》、《政府採購協定》。
從上列協議可見,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不但適用於貨物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有關貿易的爭端,也適用於建立世貿組織協定和《諒解》本身。不過,關於諸邊貿易協議的適用,要以每個協議的各簽約方透過的決定為前提條件。對於“非違約投訴”,即由於一成員方實施了並不違背世貿組織協議而引起爭端的投訴,以及“情況變化投訴”,即由於“存在著任何其他情況”而引起的爭端的投訴,該《諒解》未作具體規定,一般不予受理。
(四)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原則
原關貿總協定在解決貿易爭端的實踐中形成了一些有益的原則,《諒解》重申世貿組織在解決爭端時要信守這些原則,並作了必要的補充與完善。這些原則是:
1.調解原則。《諒解》要求成員之間對協議實施的措施問題,相互提供充分的磋商機會。世貿組織總幹事則應積極進行斡旋、調解或調停,協助各成員及時解決爭端。
2.權利、義務平衡原則。世貿組織的各成員方既享有協定規定的權利,又須盡相應的義務。在解決成員之間的爭端時,無論採取何種措施,目的都是為了求得成員方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因此,《諒解》規定,爭端解決機構的各項裁決和建議不得增加或減少協議規定的成員的既有權利和義務。
3.協商一致原則。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引入了“無異議協商一致”和“反向一致”的規則。前者指在爭端解決機構作出決定的會議上,倘若沒有成員就擬議的決定正式提出反對意見,則應認為對該決定的意見是一致的;後者指所有參加爭端解決機構的成員對於某一問題或程式均持反對意見,這一問題或程式才不得透過,“反向一致”原則的引入,保證了問題的及時處理和程式的順利行,從而大大提高了爭議解決的效率。
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範圍
1.適用的主體。WTO的爭議解決機制僅適用於該組織成員之間由於執行WTO協議而產生的爭議,因此,適用的主體僅限於該組織的成員,即各締約方。這些締約方多數為主權國家,另有一些獨立的關稅地區。各締約方所屬的自然人和法人,不能成為該爭議解決機制的主體。
2.適用的案件。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明確了管轄範圍,適用於涉及以下協議的爭端:
(1)《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
(2)多邊貿易協定:附件一:A、關於貨物貿易的多邊協定:《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農產品協定》、《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協定》、《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關於履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六條的協定》(反傾銷措施協定)、《關於履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七條的協定》(海關估價協定)、《裝運前檢驗協定》、《原產地規則協定》、《進口許可程式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保障措施協定》。B、《服務貿易總協定》。C、《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3)附件二:《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式的諒解》。
(4)附件四:諸邊貿易協定:《民用航空器協定》、《政府採購協定》。
從上列協議可見,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不但適用於貨物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有關貿易的爭端,也適用於建立世貿組織協定和《諒解》本身。不過,關於諸邊貿易協議的適用,要以每個協議的各簽約方透過的決定為前提條件。對於“非違約投訴”,即由於一成員方實施了並不違背世貿組織協議而引起爭端的投訴,以及“情況變化投訴”,即由於“存在著任何其他情況”而引起的爭端的投訴,該《諒解》未作具體規定,一般不予受理。
(四)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原則
原關貿總協定在解決貿易爭端的實踐中形成了一些有益的原則,《諒解》重申世貿組織在解決爭端時要信守這些原則,並作了必要的補充與完善。這些原則是:
1.調解原則。《諒解》要求成員之間對協議實施的措施問題,相互提供充分的磋商機會。世貿組織總幹事則應積極進行斡旋、調解或調停,協助各成員及時解決爭端。
2.權利、義務平衡原則。世貿組織的各成員方既享有協定規定的權利,又須盡相應的義務。在解決成員之間的爭端時,無論採取何種措施,目的都是為了求得成員方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因此,《諒解》規定,爭端解決機構的各項裁決和建議不得增加或減少協議規定的成員的既有權利和義務。
3.協商一致原則。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引入了“無異議協商一致”和“反向一致”的規則。前者指在爭端解決機構作出決定的會議上,倘若沒有成員就擬議的決定正式提出反對意見,則應認為對該決定的意見是一致的;後者指所有參加爭端解決機構的成員對於某一問題或程式均持反對意見,這一問題或程式才不得透過,“反向一致”原則的引入,保證了問題的及時處理和程式的順利行,從而大大提高了爭議解決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