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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朋友和一人合夥做生意,合夥人佔股份51%,生意由合夥人找人經營。兩年來,對方總是說賠錢了,只有一個日常大致流水,沒有財務明細。今年朋友親自帶財務去監管,前幾個月賺了一點錢,但合夥人總是說賬款沒要回來,不分配利潤。然後找各種理由說成本增加了。總之就是不想給錢。現在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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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硯逸善齋

    合夥生意也是著實的難做,如果能一個人做,就不要合夥搞,搞來搞去不賺錢不說,最後還虧的讓你血本無歸,果斷退出才是智慧,有可能最後還把你賣了還幫人家數錢,但是違反法律法規的事情堅決不能做。

    去年我是幫貴州的國企公司做事,由於是國企單位,很多制度上都是非常保守的,所以做起事來有諸多不便。

    今年疫情剛剛過後我就組織幾個朋友打算自己到安順註冊公司我們自己做,利潤上也好我們自己掌控,其實這個事情並不複雜,就是去安順採購回來商品賣給我們當地的對公客戶,畢竟都是土特產品逢年過節職工發福利都能用的上。

    我們開始發起這個公司的時候有幾個當地的朋友一起參與,其中有一個過去是搞工程的,他也是頭一次接觸扶貧消費專案,大家請他來一個是他的資歷比較老,一個是他的公共關係不錯,所以請他過來當這個公司的當家人,開始大家都沒有什麼問題,就按照自然推進的方式推進。

    在公司結構上的設計是我們當地註冊公司作為控股母公司,然後投資到安順在註冊一家貿易公司作為子公司,因為這個採購銷售運營需要兩地配合一起做,所以我們本地的股東全部入住當地控股的母公司,至於安順子公司有當地的朋友作為名義上的股東方便給公司辦事。

    所有前期註冊手續完善後需要將過去前期發起的所有原始股東按照事先商量好的需要體現到在冊股東里,還有的股東因為身份不便,還需要另外書面約定,這些手續都是事先在計劃內的事情!

    當從安順回來以後之前推選的董事長就有了新的想法,回來後開了一次正式的股東會議,要求每個發起股東按股份認繳,一個空殼公司在什麼都沒有的情況下就這樣誕生了,需要股東們花每股五萬塊錢認繳購入股份,但是這個價格確實也很貴,而且他們能拿到的股權也是微乎其微,說白了就是明著攆人差不多,開會以前我就猜到事情不會太順利!

    第二天就有一個女性股東給董事長打電話訴說關於公司股份分配的不滿,當然這個發起人話是說的直白了一點,但是可以理解,畢竟人家在組建之初也是有過付出的,董事長正好藉著這個茬把其餘所有發起股東都拒之門外,這是我不願意看到的情形,公司還沒有正式開展業務,就這樣玩套路,這讓我感到可怕!

    半個月以後我再次提起發起股東們的事情依然被董事長拒絕進入公司,那個時候我也非常的無奈,我想所有股東們認為是我搞得鬼,但是我知道我沒有那個本事,我啥也不是,公司一股都沒有我的份,那個時候我體會到什麼叫絕對權力,這不是超過51%的股權,而是公共關係的絕對權,誰有公共關係,誰能拿來業務誰就是老大!

    當然董事長之所以有這樣硬的底氣,那是因為有能說了算了“婆婆”參與進來,其實此時的董事長也只不過是一個名義上的董事長,真正說了算的還是某位領導。

    從某種意義上講我也能理解和認可這種霸權主義的從在,誰讓人家是董事長呢,誰讓人家是某政府高官的座上賓呢,就當我打工混個臉熟吧,很快兩個多月下來公司也接了不少對公客戶的訂單,也有了一些賬面上的利潤。

    但是幾件事讓我下決心放手,我們做的是扶貧消費專案,扶貧資金本就是專項基金,都是專款專用,每一分錢去到哪裡都要有根據,有據可查,剛剛做點業務賺點錢就開始搞吃喝風,又換豪華汽車的,這讓我有點害怕,這樣下去以後根本經不起審計部門的審計,誰操作誰擔責,早晚會出問題。

    所以合夥生意你怎麼做,很多事情你想的很美,但是你把控不住,資金,利潤,業務,就算你都能把控了,但是公司面臨的政治風險是顯而易見的,你又能把控得了多少呢,弄不好就會整出違法犯罪的事情,就算能賺錢,賺到錢又如何呢,因此公司不賺錢比賺錢還可怕!

    樓主現在的情況最好是果斷退出不參與任何的經營和管理才是最好的選擇!

  • 2 # 林玉律師

    合夥人不靠譜怎麼辦?聽聽投行律師林玉的建議:

    1. 一開始合夥的時候一定要設定好股權交易結構。雙方的股權比例不能按出資比例來定。

    如果你是小股東,你要注重保護自己的權益。在合同中約定好自己的某些特定權益,比如說怎麼查賬,怎麼對賬,怎麼分錢。

    並且約定好在特定情形下,小股東可以退股拿回投資。比如這個合夥人瞞報收入,虛造公司經營資料。

    2. 在這個情形下,對方合夥人已經構成了刑事責任,侵吞公司資產。你可以向公安局經偵部門舉報。

    3.舉報後要求退出公司,投資全部返還。不然就重新簽訂合資協議,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對對方進行有效的約束和對自己的保護。

    投行律師 林玉

  • 3 # 小武聊股權

    一、看是否還有合作的必要,如果對未來有信心,雙方還可以繼續合作,則對財務的規則進行完善,做到財務筆筆清楚,每日清楚。

    二、如果對未來沒有信心,覺得沒有合作的必要,則對以往的合作進行清算,退股走人。

    如果發現有重大的違規侵佔行為,則可能涉及犯罪。

  • 4 # 酷ku的周

    不講誠信這是涉及到原則,底線了。最好的辦法就是 他不再是你的合夥人!要不然未來有可能自己都被賣了。不是一個圈子的人就沒必要強融。當朋友可以當合作夥伴就不建議了

  • 5 # 深漂—周生

    其他朋友說的太複雜,我簡單說兩點

    1:股東有權利查賬。

    2:不配合可以申請法院。

    3:查出問題,協商為主,不行就訴訟。

    拉不下臉,就別聽我建議。

  • 6 # 龍少講融資

    ①協商

    小股東可自己或請專業人士幫助協商。

    ②請求查賬

    按照《公司法》規定,小股東可以要求查賬,如果對方拒絕,可以向法院起訴,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

    《公司法》規定,持有 10% 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開股東會,但股東會的表決卻是按照 “資本多數決” 原則,大股東或者控股股東控制了股東會,就控制了公司的 “分紅權” 。因此,此種方法收效甚微。

    ④起訴公司要求分紅

    如果股東會對利潤分配作出了有效決議,股東可以根據決議起訴,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現實中,這種情形較少。

    如果沒有利潤分配的有效決議,股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分紅,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公司符合分配利潤的條件,但大股東濫用權利故意不予分配的證據。

    這種情況下,勝訴的概率較低,一者小股東難以獲得相關證據;再者利潤分配事項屬於公司自治範疇,司法對此保持謙抑,會盡量尊重公司自決;三者法院難以直接作出分配利潤的判決。

    ⑤要求公司回購其股權

    這個更難,因為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要求公司回購股權的條件,是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潤條件,公司卻連續五年不分紅,對該項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公司收購其股權。

    萬一公司五年之內給股東分十元錢,這一條就不適用了。

    ⑥轉讓股權,退出公司

    在以上方式都行不通時,小股東只能通過轉讓股權的方式退出公司。

  • 7 # 江湖小許

    這還不簡單嗎,直接翻臉,然後散夥,各走各的,被坑的的就當虧了,把自己之前投的那部分折算好收回來。對方如果以沒錢為藉口不同意就更簡單了,直接賣掉,合情合理他還敢說什麼。

  • 8 # 夢幻現實2014

    謝邀,合夥前一定要籤協議,例如分紅,分了多少股份,職位,職責,負責的專案,投資了多少錢以及退出機制等等都要涉及到,必要的時候拿出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種情況怎麼辦,要不就協商,要麼只能走法律程式了,希望您能吸取這次的教訓

    親兄弟也要明算賬,不要覺得不好意思

  • 9 # 狼性心本善

    兄弟,像你這種情況的太多了,只要自己無法參與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的專案,合作公司內部財務管理資料不公開,人事任免權都無法共同商議,財務流水賬都看不到都不要搞,就是替別人送錢,關鍵還不討好,最後老死不相往來連朋友都沒得做,賺錢不告訴你,虧錢拼命叫你投錢就是一個不靠譜的特朗普,在創業風險面前你們是合夥人,在公司走上正軌後你就是他最煩的人時時刻刻想踢你出局,51%的股份已經決定你們倆的話語權。

  • 10 # 重湖霧散

    第一步,算好賬,散夥。無信譽,無未來。合夥一塊幹事業,一路充滿風險,不能將自己的後背交給合夥人,共創的事業失敗是必然的。第二步,看書學習一段時間,看各種傳記可首選,想一想,安靜下來。自己單幹,或是再組合一家合夥公司。事前落下文字,定好規矩,任何合夥人背信棄義,將付出合夥資金十倍的罰金給對方。約定好違約條目。雖然只是文字描述,很難追溯,但有較好的阻嚇作用。以利於保護你們的合作,人性多變,需要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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