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或者不公佈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是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規。
2004年4月14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或者不公佈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是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規。
2004年4月14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