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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聆聽之幸福1019

    用益物權的本質,是所有權人將物的使用價值讓渡(包括交易)給他人,使他人得以對該物進行佔有並在一定的範圍內使用收益,用益物權等他物權體現了物盡其用的社會價值。


    根據物權法定原則,具體型別的用益物權,其權能(內容)根據法律規定有所不同,比如居住權人的權能中並無收益之列,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土地用途限定農業生產等。


    用益物權人的收益往往透過權利流轉的方式來實現,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房地產開發商)通過出售商品房(所有權)營利,商品房所在土地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轉讓或流轉給受讓人。


    一、一般規定


    用益物權,以實際佔有為前提,以使用、收益他人之物為目的。


    用益物權是典型的獨立物權,具有排他性,不僅能對抗第三人,也能對抗所有權人。


    本章規定了用益物權的定義,國家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原則,用益物權的獨立排他性,列舉了海域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型別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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