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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908200514769

    一、如何理解民法總則153條的內容?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對於民法總則中備受關注的法律行為,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153條中沒有再出現最高法院頒佈的《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中出現的管理性強制規定與效力性強制規定的二分法。在理解和適用《民法總則》第153條“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時,可以援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所引入的二分法,以指示法官在做出法律行為是否因為違法而無效時,要判定所違反的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究竟是管理性的強制規定,還是效力性強制規定。

    二、《民法典》中規定的民事權利

    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保安,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第一百一十二條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三條  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第一百二十五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  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  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條  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條  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二條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綜合上面所說的,《民法典》對於我們公民來說是特別重要的,而且對於不同的情況也制定了很多種的條款,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護公民的利益,而對於我們公民也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尊守法規,這樣才能使一個城市更加的和諧。

  • 2 # 使用者3074476856337

    民法典第153條司法解釋

    一、民法典第153條內容

    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解讀

    1、就第1款而言,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規定,這其實是將強制性管理性規定排除在外,因為強制性管理性規定並不影響法律行為效力。但這種提高強制性規範位階(如僅限於法律、行政法規)、將強制性規範限制在效力性規定的做法,並不可取。出於對大眾利益的保護,需要限制自由制定合同內容的可能性,為此內容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無效。

    2、關於違反禁止性法律的後果,只有當該條款未作出其他規定時,該法律行為才因違反禁止性規定而無效。於此需要注意如下兩點:

    (一)有些禁止性法律反對的只是法律行為被締結時所採取的方式和方法,而並不希望阻礙法律行為的效果。因此違反此類禁止性規定,並不會導致法律行為無效。

    (二)其他禁止性規定因反對法律行為內容,故禁止其發生效力,即違反此類內容禁止的法律行為通常是無效的。但也存在兩個例外:

    (1)如果禁止性法律只反對法律行為中一方的行為,則要特別審查該法律行為應當無效還是考慮到無過錯方的利益而使之有效。比如被欺詐而締結的購買贓物的合同。如果使之無效,則對善意的被欺詐人似乎不利。

    (2)若禁止性法律規定所針對的是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原則上無效,但為履行該無效負擔行為所實施的處分行為是有效的,因為處分行為價值中立,原則上並不存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但也存在例外。若禁止性法律規定既否定了負擔行為內容又不允許商品的移轉,那麼不僅負擔行為無效,處分行為同樣無效。

    3、就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負擔行為無效角度看,除負擔行為無效外,為締結被禁止的負擔行為而授予的意定代理權的行為同樣無效。

    4、鑑於禁止性規定文義限制,某一法律行為雖未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形式要求,但所實現的法律效果卻被該禁止性規定所禁止,為實現禁止性規定之立法目的,應當使該法律行為無效。這就是典型的規避行為。換言之,不管規避行為採取何種方式實現法律禁止的目的,即使這種方式並不違反禁止性規定,但只要目的違反就要無效。於此這就意味著禁止性法律規定必須超出其文義適用於按照法律所包含的價值而應適用的情況。比如,根據法律規定,甲不得購買經濟適用房,然後甲授意符合條件的乙前往購買,然後贈與給甲。雖然甲沒有直接購買經濟適用房,但卻獲得經濟適用房的所有權,故應當使該贈與行為無效。

    三、需要掌握的內容

    1、公序良俗是一個需要進行價值填補的概念,應根據普通人的價值觀念進行判斷,經過德國司法實踐的發展來看,違反善良風俗的常見型別如下:

    (1)目標在於實施被普遍否定的行為;

    (2)過分的束縛性合同;

    (3)過分利用壟斷地位可能違反善良風俗;

    (4)給某一債權人提供過分的擔保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

    (5)違反婚姻家庭法規;

    (6)暴利行為(採用卑鄙的手段致使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嚴重不對稱)。

    2、無效的前提需要違反善良風俗。從主觀方面看,行為人必須知悉違反善良風俗的事實情,但不以其認為違反善良風俗為必要;就合同而言,原則上需要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都違反善良風俗。否則如果只有一方違反善良風俗,那麼若讓合同無效,對正當的當事人而言就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違反公序良俗正好體現在向行為相對方實施的行為中,那麼例外情況下單方面違反風俗即已足夠。

    3、判斷違反善良風俗的時間,這要區分法律行為締結時間與法律效果發生時間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則以締結法律行為時為準,故即使善良風俗嗣後發生變化,也不影響法律行為效力。但如果不一致,則以發生效果的時間為準,畢竟違反善良風俗的目的並非在於懲罰卑鄙的道德觀念,而是阻止應被否定的法律後果,因此當事實發生變更時,產生法律後果的時間同樣重要。比如,為報答與自己通姦的情人,被繼承人在遺囑中將其作為唯一繼承人。這一遺囑顯然違反了公序良俗要求。但若之後兩人結婚,則被繼承人死亡時,該遺囑就不能被視為違反公序良俗。

    4、就違反善良風俗的法律效果看:法律行為無效,合同請求權不成立。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一樣,原則上無效的只是負擔行為,而不包括處分行為;但若違反善良風俗恰好存在於對財產歸屬的變更中,則該處分行為無效。比如,為了擔保債權人債權,債務人將其所有責任財產均轉讓給債權人作為擔保,這對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產生重大不利,屬於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應當無效。

    可見民法典是我們處理民事糾紛所要用到的法律之一,使用頻率高,涵蓋了社會的方方面面。每一個人都對自己的言行舉止負有責任,所以要正確規範自己的行為,做到不傷害他人,不違背道德,不觸犯法律,因為違反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是無效的

  • 3 # 我去山上看風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煙家庭、繼承、侵權責

    任,以及附則。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華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便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它的第一百五十三條具體內容: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張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修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 4 # 英明果斷Sunny8C

    一、民法典第153條內容是什麼?

    法律對我們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在我們的生活過程中一定要遵守,如果不遵守法律,做了違法的事情,那麼我們必然會收到懲罰,如果犯法不管是罰款還是監禁都是無法避免的,所以在生活中我們必須對中國的法律進行了解,對基本的法律有概念。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其他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中有許多的內容,雖說這些內容法律我們是無法全部得到理解的,但對於法律的基本概念我們是需要有的,否則在日常的生活中我們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如果遇到相關事宜的話處理我們也會變得非常遲鈍。在對《民法典》第153條進行了解之後,希望大家還可能對法律的其他基本內容進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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