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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聽者有其聞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三條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第四條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以上規定,2014版和2017新版是一樣的。所以,你懂的。

  • 2 # 同道眾人

    首先,運營商作為央企,員工的工資實行工資總額制,和企業營收業績直接掛鉤。日前也有新聞報道審計署查出來18家央企作虛假收入提升業績(其實這對於員工是好事,領導想把蛋糕做大;也有的央企上半年不敢發錢…)。所以如果員工(合同制)數量過多,會導致分到每個人頭上的工資變少。

    走緊密型外包可以規避工資總額,以人員採購的形式支付外包公司“工資”,再由外包公司支付外包人員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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