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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開心133930151

    2009年7月8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共十章六十四條。此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而制定,由時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訂。

    2015年國家食藥監局根據新《食品安全法》起草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並徵求民意。草案比現行條例增加了136條內容,首次明確了網售食品的抽檢標準,要求網路食品交易平臺需備案IP地址、IP審查許可證明、網址等資訊,未按要求公開入網商戶資訊的,或面臨20萬元罰款。此外,草案還擬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徵信系統,與融資信貸等掛鉤,以此制約食品經營者的失信行為。

  • 2 # 快不快樂樂樂樂

    中華食品安全法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制定。

    中華食品安全法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09年7月20日釋出。

    2019年3月26日國務院第42次常務會議修訂透過,由國務院於2019年10月11日修訂釋出,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 3 # fzl30472352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保證食品安全。

    第三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援、協助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內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學常識和法律知識,提高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機制,彙總、分析風險監測資料,研判食品安全風險,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還應當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報告同時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

    第七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隱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經進一步調查確認有必要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應當及時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進行自查,發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食品召回,並報告相關情況。

    第八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發現需要對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等進行安全性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提出安全性評估建議。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評估,並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第九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資訊交流機制,明確食品安全風險資訊交流的內容、程式和要求。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的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製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公開徵求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現備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依法廢止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在其網站上公佈廢止情況。

    第十二條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屬於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對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標準公佈後,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實施日期之前實施並公開提前實施情況。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不得制定低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食品生產企業制定食品安全指標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食品生產企業制定企業標準的,應當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為5年。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佈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目錄以及所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對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七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明確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基本要求,指導食品生產經營者透過資訊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將嬰幼兒配方食品等針對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風險較高或者銷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體系建設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並儲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品銷售等資訊,保證食品可追溯。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並落實本企業的食品安全責任制,加強供貨者管理、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生產經營過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掌握與其崗位相適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隨機監督抽查考核。考核指南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佈。

    第二十一條 食品、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者委託生產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應當委託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並對其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託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的安全負責。受託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並接受委託方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在食品生產、加工場所貯存依照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製定的名錄中的物質。

    第二十三條 對食品進行輻照加工,應當遵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並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對輻照加工食品進行檢驗和標註。

    第二十四條 貯存、運輸對溫度、溼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具備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裝置設施,並保持有效執行。

    第二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委託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對受託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稽核,並監督受託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運輸食品。受託方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運輸條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管理。

    接受食品生產經營者委託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如實記錄委託方和收貨方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記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貯存、運輸結束後2年。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對溫度、溼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委託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務的,應當查驗、留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影印件和消毒合格證明。儲存期限不得少於消毒餐具飲具使用期限到期後6個月。

    第二十七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建立餐具飲具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出廠餐具飲具的數量、消毒日期和批號、使用期限、出廠日期以及委託方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出廠檢驗記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消毒餐具飲具使用期限到期後6個月。消毒後的餐具飲具應當在獨立包裝上標註單位名稱、地址、聯絡方式、消毒日期和批號以及使用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定期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並對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集中用餐單位應當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擔管理責任。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顯著標示或者單獨存放在有明確標誌的場所,及時採取無害化處理、銷燬等措施並如實記錄。

    食品安全法所稱回收食品,是指已經售出,因違反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超過保質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繼續銷售的食品。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設必要的食品無害化處理和銷燬設施。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按照規定使用政府建設的設施對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燬。

    第三十一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在市場開業或者展銷會舉辦前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妥善儲存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登記資訊和交易資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食品安全案件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確需瞭解有關資訊的,經其負責人批准,可以要求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提供,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提供的資訊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顯著標示,標示辦法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諮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虛假宣傳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 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原料前處理能力。

    第三十六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專案對出廠產品實施逐批檢驗。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應當透過醫療機構或者藥品零售企業向消費者銷售。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是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關於食品銷售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廣告按照處方藥廣告管理,其他類別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按照非處方藥廣告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

    對新增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選擇性新增物質的嬰幼兒配方食品,不得以選擇性新增物質命名。

    第三十九條 特殊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內容應當與註冊或者備案的標籤、說明書一致。銷售特殊食品,應當核對食品標籤、說明書內容是否與註冊或者備案的標籤、說明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銷售。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佈註冊或者備案的特殊食品的標籤、說明書。

    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四十條 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註冊或者備案的特殊食品的產品技術要求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檢驗專案和檢驗方法進行。

    第四十一條 對可能摻雜摻假的食品,按照現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檢驗專案和檢驗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和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製定的檢驗專案和檢驗方法無法檢驗的,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制定補充檢驗專案和檢驗方法,用於對食品的抽樣檢驗、食品安全案件調查處理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四十二條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申請複檢的,申請人應當向複檢機構先行支付複檢費用。複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複檢費用由複檢申請人承擔;複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複檢費用由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複檢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擔複檢任務。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釋出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檢驗資訊,不得利用上述檢驗資訊對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等級評定,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四十四條 進口商進口食品、食品新增劑,應當按照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如實申報產品相關資訊,並隨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格證明材料。

    第四十五條 進口食品運達口岸後,應當存放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需要移動的,應當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大宗散裝進口食品應當在卸貨口岸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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