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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844951346065

    第一條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範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稱學校)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

    第三條學校、教師應當遵循教育規律,依法履行職責,透過積極管教和教育懲戒的實施,及時糾正學生錯誤言行,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援、指導、監督學校及其教師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

    第四條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第五條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學生特點,依法制定、完善校規校紀,明確學生行為規範,健全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

    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廣泛徵求教職工、學生和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家長)的意見;有條件的,可以組織有學生、家長及有關方面代表參加的聽證。校規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教師可以組織學生、家長以民主討論形式共同制定班規或者班級公約,報學校備案後施行。

    第六條學校應當利用入學教育、班會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講解校規校紀。未經公佈的校規校紀不得施行。

    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等組織機構,吸收教師、學生及家長、社會有關方面代表參加,負責確定可適用的教育懲戒措施,監督教育懲戒的實施,開展相關宣傳教育等。

    第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菸、飲酒,或者言行失範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學生實施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條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五)課後教導;

    (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後,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第九條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及時告知家長:

    (一)由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

    (二)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

    (三)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遊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五)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第十條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一)給予不超過一週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三)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

    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式,配合家長、有關部門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

    第十一條學生擾亂課堂或者教育教學秩序,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自己及他人造成傷害的,教師可以採取必要措施,將學生帶離教室或者教學現場,並予以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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