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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手機使用者83790879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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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山之魂18
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主體:1、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2、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3、經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區別: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第八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作為最高國家,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釋出決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規是憲法賦予的一項重要職權,也是推進,組織,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
行政法規的具體名稱有條例、規定和辦法: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稱“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稱“規定”;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稱“辦法”。它們之間的區別是:在範圍上,條例、規定適用於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辦法僅用於某一項行政工作在內容上,條例比較全面、系統,規定則集中於某個部分,辦法比條例、規定要具體得多。
在名稱使用上,條例僅用於法規,規定和辦法在規章中也常用到。地方性法規,即地方制定或認可的,其效力不能及於全國,而只能在地方區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法律檔案。
在當代中國,地方性法規是一種數量最大的法律淵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規與特殊地方性法規。而所謂一般地方性法規,即指由各省、直轄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批准的的及其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它們不得同憲法、法律相牴觸。
地方省市有哪些立法許可權:根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和經批准的較大的市、經濟特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執行國家、上級法律法規的需要制定和頒佈地方性法規,並報全國和上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相應級別的國家也可以根據執行法律、法規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方性法規的需要制定行政規章和補充性、執行性規則或實施細則,並報和上級批准或備案。不同級別的民族自治地區,還依法享有與其行政級別相當的自治立法權。
特別行政區在不違背全華人大為之制定的基本法的前提下,享有完全自主的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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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9606155948614
(一)地方性法規草案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行政規章草案應當以法律、法規為依據;
(二)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行政規章草案必須符合杭州實際情況,切實可行。
(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行政規章草案一般不應涉及體制、編制、經費問題。確需透過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明確有關部門職責的,必須與有關部門的法定職能相一致。不得在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行政規章中不恰當地設定或擴大部門許可權。
(四)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行政規章草案的內容(立法目的和依據、主管部門、調整物件、適用範圍、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必須條文清晰,結構規範,邏輯嚴謹,概念準確,語言精煉,避免冗長繁瑣。切忌含混不清,模稜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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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部門法規由地方人大制定。但是,必須符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