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身份證能用於戶口本分戶。 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五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專案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第七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一條 公民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並在其《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中加以註明。
第十四條 規定: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
臨時身份證能用於戶口本分戶。 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五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專案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第七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一條 公民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並在其《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中加以註明。
第十四條 規定: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