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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月光下的格倫維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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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mayunjiao1986
ABC理論是由美國心理學家埃利斯建立的。就是認為激發事件A(activating event 的第一個英文字母)只是引發情緒和行為後果C(consequence的第一個英文字母)的間接原因,而引起C的直接原因則是個體對激發事件A的認知和評價而產生的信念B(belief的第一個英文字母),即人的消極情緒和行為障礙結果(C),不是由於某一激發事件(A)直接引發的,而是由於經受這一事件的個體對它不正確的認知和評價所產生的錯誤信念(B)所直接引起。錯誤信念也稱為非理性信念。
根據ABC理論可以得知不合理信念的三個特點:
1.絕對化要求
絕對化要求是指人們以自己的意願為出發點,對某一事物懷有認為其必定會發生或不會發生的信念,它通常與 “必須”,“應該”這類字眼連在一起。比如:“我必須獲得成功”,“別人必須很好地對待我”,“生活應該是很容易的”等等。懷有這樣信念的人極易陷入情緒困擾中,因為客觀事物的發生、發展都有其規律,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就某個具體的人來說,他不可能在每一件事情上都獲得成功;而對於某個個體來說,他周圍的人和事物的表現和發展也不可能以他的意志為轉移。因此,當某些事物的發生與其對事物的絕對化要求相悖時,他們就會受不了,感到難以接受、難以適應並陷入情緒困擾。
合理情緒療法就是要幫助他們改變這種極端的思維方式,認識其絕對化要求的不合理、不現實之處,幫助他們學會以合理的方法去看待自己和周圍的人與事物,以減少他們陷入情緒障礙的可能性。
2.過分概括化
過分概括化,這是一種以偏概全、以一概十的不合理思維方式的表現。艾利斯曾說過,過分概括化是不合邏輯的,就好像以一本書的封面來判定其內容的好壞一樣。過分概括化的一個方面是人們對其自身的不合理的評價。如當面對失敗就是極壞的結果時,往往會認為自己“一無是處”、“一錢不值”、是“廢物”等。以自己做的某一件事或某幾件事的結果來評價自己整個人、評價自己作為人的價值,其結果常常會導致自責自罪、自卑自棄的心理及焦慮和抑鬱情緒的產生。
過分概括化的另一個方面是對他人的不合理評價,即別人稍有差錯就認為他很壞、一無是處等,這會導致一味地責備他人,以致產生敵意和憤怒等情緒。按照埃利斯的觀點來看,以一件事的成敗來評價整個人,這無異於一種理智上的法西斯主義。他認為一個人的價值就在於他具有人性,因此他主張不要去評價整體的人,而應代之以評價人的行為、行動和表現。這也正是合理情緒治療所強調的要點之一。因為在這個世界上,沒有一個人可以達到完美無缺的境地,所以每個人都應接受自己和他人是有可能犯錯誤的。
3.糟糕至極
糟糕至極,這是一種認為如果一件不好的事發生了,將是非常可怕、非常糟糕,甚至是一場災難的想法。這將導致個體陷入極端不良的情緒體驗如恥辱、自責自罪、焦慮、悲觀、抑鬱的惡性迴圈之中,而難以自拔。糟糕就是不好、壞事了的意思。當一個人講什麼事情都糟透了、糟極了的時候,對他來說往往意味著碰到的是最最壞的事情,是一種滅頂之災。
艾利斯指出這是一種不合理的信念,因為對任何一件事情來說,都有可能發生比之更好的情形,沒有任何一件事情可以定義為是百分之百糟透了的。當一個人沿著這條思路想下去,認為遇到了百分之百的糟糕的事或比百分之百還糟的事情時,他就是把自己引向了極端的、負的不良情緒狀態之中。糟糕至極常常是與人們對自己、對他人及對周圍環境的絕對化要求相聯絡而出現的,即在人們的絕對化要求中認為的“必須”和“應該”的事情並非像他們所想的那樣發生時,他們就會感到無法接受這種現實,因而就會走向極端,認為事情已經糟到了極點。
“RET認為非常不好的事情確實有可能發生,儘管有很多原因使我們希望不要發生這種事情,但沒有任何理由說這些事情絕對不該發生。我們必須努力去接受現實,儘可能的去改變這種狀況;在不可能時,則要學會在這種狀況下生活下去。”
在人們不合理的信念中,往往都可以找到上述3種特徵。每個人都會或多或少地具有不合理的思維與信念,而那些嚴重情緒障礙的人,這種不合理思維的傾向尤為明顯。情緒障礙一旦形成,往往是難以自拔的,此時就極需進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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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約翰塞納貝拉
情緒ABC理論的創始者美國心理學家埃利斯認為:正是由於人們常有的一些不合理的信念才使我們產生情緒困擾。如果這些不合理的信念存在久而久之,還會引起情緒障礙。情緒ABC理論中:A表示誘發性事件,B表示個體針對此誘發性事件產生的一些信念,即對這件事的一些看法、解釋。
C表示自己產生的情緒和行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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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發事件A(activating event 的第一個英文字母)只是引發情緒和行為後果C(consequence的第一個英文字母)的間接原因,而引起C的直接原因則是個體對激發事件A的認知和評價而產生的信念B(belief的第一個英文字母),即人的消極情緒和行為障礙結果(C),不是由於某一激發事件(A)直接引發的,而是由於經受這一事件的個體對它不正確的認知和評價所產生的錯誤信念(B)所直接引起。
A(Antecedent)指事情的前因,C(Consequence)指事情的後果,有前因必有後果,但是有同樣的前因A,產生了不一樣的後果C1和C2。這是因為從前因到後果之間,一定會透過一座橋樑B(Bridge),這座橋樑就是信念和我們對情境的評價與解釋。又因為,同一情境之下(A),不同的人的理念以及評價與解釋不同(B1和B2),所以會得到不同結果(C1和C2)。因此,事情發生的一切根源緣於我們的信念(信念是指人們對事件的想法,解釋和評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