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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918598284338

     第一條 為加強本村自來水價格管理,規範自來水價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自來水價格管理許可權:自來水屬政府定價範圍,水價結本村實際制定。凡年供水10噸以上(含10噸)水廠供水價格,由鎮統一管理和確定。年供水10噸以下的水,供水價格由村管理,其價格原則上參照所在鎮水廠價格執行,具體執行價格由村報鎮政府確定同時報區物價部門備案。

      第三條 村自來水價格制定和調整的程式:1.村申請並報鎮政府簽署意見;2.村自來水廠委託經物價局認可的中介機構對水廠生產經營成本進行稽核認證,並提供成本認證報告;3.區物價部門主持召開聽證會;4.區物價部門發文公佈執行。

      第四條 村自來水價格定價原則:1.以行業平均合理成本,兼顧實際合理成本為依據,力求保本微利;2.考慮使用者承受能力,鼓勵節約用水;3.體現公平負擔,有利於農村供水事業進一步發展;4.本村範圍內實行“一價”。

      第五條 村自來水供水價格銷售實行到戶分類水價,現階段實行兩類水價的應逐步過渡實行三類水價。即:1.居民生活類用水;2.工業、建築業等生產用水;3.商業經營及其他性質用水。

      以民用水水價為基礎,其他種類水價加價幅度不得超過民用水價的70%。

      第六條村自來水供水仍實行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

      使用者繳納水費=容量水價(費)+計量水價(費)(計量單價×實際用水量)。

      第七條 容量水價用於補償制供輸配水的固定資產成本。計量水價用於補償制供輸配水等營運成本。為使全村容量水價執行水平相對銜接,容量水價仍規定為:使用公稱口徑20mm及以下的使用者每月每戶交納 元,使用公稱口徑 mm以上的其他使用者每月交納 元。

      第八條 個別家庭供水透過總錶轉供零售使用者的,供應總表的執行供應價格;轉供零售使用者的,計量單價可在供應價的基礎上,加總表以下資產維護管理費。供應價格、容量水價和資產維護管理費由村委核定。

      第九條 村自來水供水價格組成:由供水成本、供水費用、稅金和利潤及水資源費等構成。村自來水廠主幹管網的建設、執行費用在重新核定水價時納入自來水成本中。

      (一)村自來水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原輔材料、動力費、直接工資、資產折舊費、修理費以及其他應計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費用。

      輸水、配水等環節的水損可合理計入成本。

      1.原輔材料:指在制水生產中取水、淨水和進行消毒、使用混凝藥劑以及耗用其他材料等費用,按平均進貨價格乘以實際耗用量列支。

      2.動力:按規定電價乘以噸水耗用量列支。自發電部分按耗用的汽、柴油數量乘以平均進貨價格列支。每千噸售水電耗 千瓦時。供水副營業務用電的費用不得列入供水成本。

      3.直接工資:指在生產一線崗位的制水工做人員的工資、津貼等平均合理工資水平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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