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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全文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期限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期限的規定。
【本條釋義】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透過的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本條作了修改,增加了“對於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本條規定包括以下兩層意思:
1.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時,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根據本條的規定,這裡所說的“案件”,是指本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的“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的案件。這裡規定的“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是指從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二十日以內。“審結”,是指人民法院透過對案件的開庭審理,依法作出處理並結案。如可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對自訴案件可以依法調解、自訴人也可以依法與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2.在法定條件下審理期限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本條規定的“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案件”,根據刑法的規定,是指最低刑為三年,最高刑分別為十五年、二十年或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延長至一個半月”,是指適用簡易程式審理上述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其審理期限不能超過一個半月。
在審判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時,必須嚴格執行本條關於審限的規定。否則程式簡化了,案件還是不能及時審結,簡易程式就失去實際意義。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